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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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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二级市场进退惹争议 监管模糊地带待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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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7月11日 14:18</D>
<Author>胡南</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胡南
　　二级市场生变，倒逼PE机构生变。为了在二级市场全身而退，越来越多的PE机构开始尝试“越线”，横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操作。目前，此类行为仍属于监管上的模糊地带，尚存争议。
　　例如，有业内人士质疑，假如允许PE机构既有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发行的产品，又有负责PE基金退出的混合经营模式，那对这样的PE机构及其运营模式从法律法规上该如何界定？又比如，如果PE机构设立的二级市场投资公司看好PE仍持有的股票，那么，在该股票解禁后半年内，投资公司去购买是否违规？PE和所属的二级市场公司账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嫌疑？
　　以成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或基金服务所在PE退出项目的情况为例，按照《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之一。对照来看，若PE持有的股份在解禁后直接转让至旗下的二级市场公司，就有发生此类情形的可能性。由于PE和所属的二级市场公司账户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难免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可能。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款主要针对恶意的二级市场操纵，一般来说，专门成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服务所在PE项目退出的，其本质目的是为了通过长远持有相关股票获得长期收益，因此，实际上并不违背法规；另外，也可通过建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来避免违规嫌疑。
　　另外，《证券法》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对照来看，PE机构或适用于持股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要想规避这一条，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就必须通过另外一个账户来实现操作，否则就可能涉嫌违规，所得收益必须归还上市公司。
　　另外，由于不少PE机构高管还兼任所投已上市公司高管，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证券法》要求该类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布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就又牵涉出一个道德界定问题，可能某人一方面是所投已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另一方面还是PE机构高管，也是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上级，那么就可能在获取投资收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面对类似情况，只要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避免在内幕信息公布的时间窗口期建仓则可。
　　南丰资本合伙人黄庆伟提出，尽管不能简单判断PE成立二级市场公司服务所投上市项目退出是否可能出现违规，但的确可能存在违规的嫌疑。因为尤其是在内幕交易方面，相比市场上纯粹的二级市场投资机构，PE肯定对所投项目了解得更深入，更具有信息渠道优势。另外，“相比之下，PE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接盘后，是否继续利用敏感时点进行交易的后续跟进监督更需要引起关注，往往这一块是被忽视的。”黄庆伟说。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淳认为，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可以考虑建立防火墙，一是制度层面的防火墙，通过法律、规则、章程和协议等进行约束和监管；二是操守层面的防火墙，即要求参与各方相关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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