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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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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市场层次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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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6月19日 14:54</D>
<Author>李小兵</Author>
<Text>　　⊙记者 李小兵 ○编辑 全泽源 
　　临近6月底，证监会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被业内理解为6月30日以后，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很快启动。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由证监会牵头，25部委在内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担任召集人。在具体工作安排上，郭树清曾给出整顿大限时间点，即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
　　“随着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启动，相信将会有更具针对性的细则出台。”业内人士称，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区分也将随着细则的出台更加清晰。
　　根据证监会的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见，这类公司虽然尚未上市，但已被列为“公众公司之列”，可以理解为这类公司离上市仅一步之遥，因此，其比“非公众公司”的准入门槛显然要高。
　　至于谁站在“新三板”市场这个层次上，有业内人士表示，很可能会是中关村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这两家，因为当初国务院批给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就是“公众市场”。而天津股权交易所有关人士昨日也表示，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其“是个利好。”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两个场所交易的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这样的说法，其他交易场所将视为“区域性市场”。
　　“进入区域性市场和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区别，是进入区域性市场的企业不设财务指标，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将会有财务指标要求。”业内人士表示。(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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