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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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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税收标准将成PE发展助推器 5月相关办法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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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4月23日 14:20</D>
<Author>姚轩杰</Author>
<Text>　　□本报记者 姚轩杰
　　近期，有关PE股权投资溢价将征税40%的传闻引发业界极大关注。但中国证券报记者经多方调查核实，此传闻纯属子虚乌有。
　　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但主要目的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一般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以及明确全国各地对此项税率统一的征收标准，税率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化。《办法》可能5月份会正式出台。
　　目前，我国在合伙制PE征收所得税方面颇为混乱，没有统一标准。比如北京及天津执行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长期来看，统一各地的标准对PE的发展有正面影响。以前，PE合伙人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研究各地的政策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他们对项目本身的研究和分析。政策统一后，PE会更专心来做项目投资的“正经事”。
　　厘清GP与LP税率
　　当“PE股权投资溢价将征税40%”吵得沸沸扬扬之时，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峰4月19日发表一篇微博，称收到一会议通知，国税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办法》。
　　随后，记者向业内相关人士求证。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办法》的草案内容几近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可能5月份出台。
　　该人士表示，账面浮盈是否应缴税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从税种的角度讲，浮盈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新设税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并通过，国税总局不可能凭空开设。
　　他进一步介绍，《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尽管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已经确认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没有详细规定。
　　“先分后税”是指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费用分摊给每个合伙人，再自行纳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情况大致如下：公司制PE缴纳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LP20%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稍显复杂，首先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5%的营业税，其次自然人GP缴税标准各地方有所不同，20%的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常见税率；LP基本上均征收20%的个税。（具体见表格）
　　正因为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制PE已成为中国PE基金的主流模式。投中集团高级分析师冯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制GP、LP的征税标准，税率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比如GP都按20%征收，或者都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把标准明晰，说明国家是对合伙制PE是认可的，并进一步推动其规范化发展。”
　　全国统一标准或出
　　在业界对税率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很多人忽视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各地对PE征税混乱的现状。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均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执行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但中央对这样的行为感到不满。近日，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一次研讨会上发言称：“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机构的忽悠下，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我们咨询过国家财税部门，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
　　刘健钧认为，按照200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无论你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税。
　　冯坡指出，正是由于各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税标准自由量裁权过大，导致PE视政策而动。“哪里政策优惠，就涌向哪里。这不仅使得各地区的PE发展很不均衡，还造成了部分PE花大量时间钻政策空子，而不实实在在做项目投资的研究。”
　　此次《办法》对各地方的PE税收形成统一的标准，是大概率事件。“如果全国各地的税收标准统一，PE就没有地域政策空子可钻，踏踏实实做好项目。虽然短期内对某些地方的PE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对整个PE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冯坡告诉记者。
　　当然，国家统一的税收标准与地方的优惠政策并不完全冲突。除了税收外，地方政府在财政补贴、注册标准、人才引进等方面依然有一定的量裁权。
　　PE监管之年
　　今年以来，PE监管似乎在不断升温。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今年还可能出台细则，引发PE备案制的热议；国税总局对有限合伙制PE征税标准的法规也即将出台。而今年的重头戏是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颁布。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以来，中国PE进入爆发期；2011年，投资过剩、竞争加剧、腐败案，PE迅速由热转冷，行业洗牌加速。而今年，PE行业所暴露的不规范的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并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今年集中爆发。对此，PE法律专家、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称，2012年可以称为“PE监管年”。
　　但冯坡认为，PE腐败除了一些PE的利益交换外，还与新股发行制度有密切关系。新股发行不改革，PE腐败还会持续。
　　他表示，PE行业本身是个自律性较高的行业。LP作为出资人，把资金交给GP来运作，他们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严格监管的。“自己的钱，如果打水漂了，当然心疼了。”PE有其市场运行规律和竞争法则，因此，在政府对PE行业进行备案登记、税收管理等宏观的监管外，PE要健康发展还是“由市场说了算”。(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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