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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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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增值部分或征税40% 业内人士:应梯度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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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4月13日 10:42</D>
<Author>毛建宇</Author>
<Text>　　业内人士建议实行梯度税率
　　本报实习记者毛建宇
　　据有关媒体近日报道，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相关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正进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员与PE会计人士征求意见的讨论阶段。根据草案，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业内人士认为，40%的税率不利于处于成长阶段的PE健康发展，应实行梯度税率。
　　40%税率不利于PE发展
　　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冯卫东认为，目前业界流传的40%的税率虽然尚未得到证实，但是社会各界应对PE有正确、合理的认识。
　　冯卫东表示，部分企业为宣传业绩，往往“报喜不报忧”，只宣传成功案例，这也导致PE被误认为是暴利行业。“股权投资是风险极大的行业，多数项目赔钱。”冯卫东分析，目前国内PE机构投资上万家企业，每年上市企业仅有二三百家。扣除管理费、业绩提成等成本，如果再征收40%的税收，这个行业利润空间将非常有限。与此同时，合伙制PE投资增值部分在征税的操作环节上也比较复杂。
　　“随着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目前的差价正在逐渐缩小。”冯卫东表示，如果按40%的税率征税，对正处于成长中的PE行业将受到严重的打击，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税率不应简单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建议，征税税率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化，应实行梯度征税。具体而言，应视PE投资增值高低程度，有区别地确定所征税率。
　　李曙光认为，是否对PE投资增值部分征税，实际上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对PE是鼓励还是限制的态度。他表示，应该鼓励PE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是通过笼统地征税限制其发展。同时，合伙企业所缴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能重复征收。
　　李曙光表示，国家目前仍然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此培育资本市场的竞争性以及活跃度。因此，不能简单地用税率抑制其活跃性。他指出，目前应该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分小蛋糕。应该通过相关政策鼓励PE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对中小企业创新以及中国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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