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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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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否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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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12月20日 11:03</D>
<Author>黄晶华</Author>
<Text>　　茅台葡萄酒包装涉嫌侵权案又现转折。《国际金融报》记者近日获悉，继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判定被告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4款茅台葡萄酒外包装设计上存在侵权行为之后，两被告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力求洗刷“侵权”罪名。
　　在上诉状中，一审中的两被告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同时请求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茅台葡萄酒公司与全世好公司均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其坚持指出，该案仅存在合同纠纷，并不存在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请求权竞合之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表示，其并未侵犯驰誉公司的著作权，其使用的茅台葡萄酒设计方案为第三方合法提供。
　　此外，上诉人还提出，由于驰誉公司本身不是酒类生产企业，并不会因为茅台葡萄酒的销售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其作品的价值也已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因此，驰誉公司的损失最高不会超过《委托设计合同》中的价格。在《委托设计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抛开《委托设计合同》，且在原告未提供任何实际损害相关证据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在《委托设计合同》确定的最高合同款额之外，另行判决上诉人承担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此前，一审曾判决侵权方赔偿总计24万元。而之所以离原告起诉书中要求的200万元相差甚远，也正是因为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两被告因著作权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且根据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一方提供的产品出库单，也无法确定两被告因著作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涉案的4款产品中，“茅台—小产区”葡萄酒的单盒售价高达1210元，致使该款产品的包装侵权赔偿被分配了更高的数额。但单从这一上千元的售价来看，茅台葡萄酒的利润或许已经可以窥得一斑。抛开本案不谈，这也许注定会成为公众最想了解之处。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起看似普通的商标设计侵权案，虽是因为涉及“茅台”这一知名品牌而备受关注，但却也暴露出茅台子品牌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缺陷，无论是包装作品本身设计上的极度相似，还是相关设计合同的违约，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如何保护好“茅台”这一历史悠久的民族品牌，可能更需要让茅台保持原有的纯正。(国际金融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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