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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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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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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12月09日 13:50</D>
<Author>王颖春</Author>
<Text>　　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与资本募集及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对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提出规范要求。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
　　《通知》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在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在备案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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