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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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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非法集资第一案引发业界热议 行业监管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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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7月05日 15:26</D>
<Author>赵晓琳</Author>
<Text>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7月1日，上海证监局首度向公众详解了被业内称为“PE非法集资第一案”的汇乐集团非法集资全过程，并提醒投资者谨防非法发行股票、基金等陷阱。
　　据上海证监局人士介绍，自2006年创投热兴起，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等人便先后成立汇乐投资、汇仁投资、汇义投资和汇乐宏宇等公司，对外宣称为创投企业，但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在产业资本兴起后，汇乐集团2008年7月至11月再度先后成立三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产业基金的名义开始新一轮融资，鼓动投资者以合伙人身份加入以获得预期每月0.9%的收益。但实际上，其所吸收资金并未进行产业性投资，而是悉数挪用于炒股。
　　在近期杭州、天津等多地PE非法集资案例频现、PE监管成基金法关注焦点的大背景下，上海证监局将结案距今已有一年时间的案例详尽剖析于众，其用意显然不仅仅停留在信息公开，由此也引发业内广泛讨论。
　　法理要件如何界定
　　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PE非法集资？PE从业者、投资者、监管层均模棱两可，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日前某热议PE监管入法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王欧亦表示，“修法首要的是规范基本行为，如怎样界定合格投资人这个涉及整个非公开募集基金市场的核心概念，再如，什么是合法的非公开募集。”
　　在记者的采访中，有资深PE人士表示，由于PE基金的“私人”性质，投资人通过协议将资金交给管理人从事投资活动，政府无从监管。除了恶意圈钱的骗子公司，其他PE机构对投资者有私下协议承诺回报率的，出了事就是非法的，不出事就皆大欢喜。比如美国麦道夫操作的“庞氏骗局”，其用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同时用后来的投资者资金偿付前期投资者一直“平安”地运作了500亿美元、长达20年，直至次贷危机爆发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被曝光，才被发现并定案为诈骗案。而在此之前，谁能说他是非法集资？
　　而在已浸淫VC/PE基金法律服务方面工作10余年，尤其对天津PE发展较熟悉的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看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界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点，一是否针对不特定公众募集，二是否存在保底收益承诺，而与是否采取PE基金形式和PE基金是否有募投项目无关。”
　　然而，某知名外资PE法律事务总监认为，我国PE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方和一些部门规章明确规定，PE基金不能将资金用于炒股票，有投资项目为必要条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最高院解释》中认定非法集资的四个条件中，除上述两点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外，“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亦是非法募资的要件之一。
　　非法集资动因何在
　　关于近期非法集资案例频现的现象，一种“钱荒驱动是主因”的观点频频被提起，而PE非法集资只是其中一“分支”。
　　在上海证监局公布该案例后，香港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黎友焕博士旋即在微博上表示，“非法集资猖獗并不是内地游资太多的原因，而是制度逼良为娼，把产业资金也逼到游资行列。”
　　在他看来，现有的银行服务范围和导向是针对有钱企业，对缺乏实力的中小实体企业是不对等的。有关系的人能贷款，没有关系的只能找高利贷。现在金融服务机构的审批越来越宽，但监管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致使这些机构为非作歹，进一步催生了各种违规行为和方式。
　　他进一步表示，与过去相比目前集资的特点：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二是方法方式的创新；三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各种中介机构、非法机构和合法机构，正规机构和非正规机构相互勾结；四是跨区域相当明显；五是资金量越来越大；六是资金链越来越长；七是利润相当高。
　　显然，PE非法募集更是将此特点演绎到了极致。原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和谐战略研究联盟理事长景学成对记者表示，日前PE非法募资案层出不穷，其高额投资回报率是根本推动力。在他看来，目前我国投资渠道不太多，同时PE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鱼龙混杂，在监管尚跟不上的背景下，很容易出现诸如PE变相公募等不规范行为。而在去年PE通过IPO赚取巨额利润的“示范效应”下，虚拟经济产生了胜于实体经济百倍的扭曲吸引力，是投资人过于逐利而“中套”PE非法集资陷阱的首要原因。
　　如何提高防范意识
　　虽然许多人都明知有投资风险，却挡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钻进非法集资的圈套。
　　“天上会掉馅饼吗？受害者往往被贪婪蒙蔽了眼睛！要想不被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仅不要贪，还要头脑冷静。”郭卫锋认为，除了政府监管要跟上，非法集资的另一头投资者要增强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此外，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也必不可少。
　　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高额收益面前，投资者更应保持一份冷静，应事先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详加了解，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身份进行核实，对所谓的高科技公司进行必要考察，尤其对此种所称可以简单获利的项目保持应有的审慎和警惕，就不会出现类似本案的不利后果。
　　而一位资深创投合伙人则表示，尽管有些募资公司承诺最低回报率甚至跟你签订协议，这些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对方卷款潜逃，那么协议就是一纸废文而已。“所以，别以为有协议就很保险。非法集资很难事先鉴别。”(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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