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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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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应遵循“三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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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5月25日 10:53</D>
<Author>孙玉</Author>
<Text>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文化产权交易应遵循“三不”原则
　　证券时报记者 孙玉
　　文化产权交易所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职能，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问题何在，有无统一监管的必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日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承担的核心职能是实现文化与资本要素的对接，文化产权交易模式应当在“不连续交易、不拆细、不向公众公开发行”的原则下进行。张天指出，由于文化产权涉及众多行业，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和交易模式，因此统一交易模式恐怕并不现实。
　　建立确权机构需逐步推进
　　什么是“份额”？艺术品交易有三个关键点，即确权、确真和确价，确权是确真和确价的前提基础。如果以一个缺少法律、法规依据，且没有清楚经济权属的产品作为真实的交易标的，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
　　张天表示，任何交易标的确权问题都是核心。可是他从来都没有找到有关“份额”的法律依据。令他担忧的是，如果连交易标的“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对“份额”进行确权，而假如仅仅是交易所自行制定章程、自行确权，“这就是一个无限责任，没有人可能承担下来，也就必然导致问题的产生”。
　　他说，目前没有专门的确权机构，现阶段是通过法律和法定的中介机构自然确权的。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合同法》和《物权法》。他解释说，标的作为金融产品，各种权利通过合同确立，与法律相关联，而合同则是产权的表现形式，上海文交所的交易标的就是合同。
　　张天所说的“确权机构”是指那些类似于政府性质机构。比如，房地产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来确权，股票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作为依据，由工商局确权的。“第三方确权机构的存在是市场化的重要标志，未来也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张天认为，建立专门的确权机构需要逐步推进。
　　产权交易模式“三不”原则
　　张天说，上海文交所产权模式的基本设计是，在“不连续交易、不拆细、不向公众公开发行”的基本框架下，采取的一单式产权交易模式。
　　具体而言，产权交易模式就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当只有一个人报价、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时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有两个人或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时候则采取竞价成交或拍卖进行。“这一切都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的，与现有政策并不发生碰撞。”张天说。
　　在与交易相关联的监管上，张天指出，目前各地的产权交易监管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管与交易分离模式，除交易所外还有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一种是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一体模式，大部分省市基本是交易和监管一体。
　　张天指出，目前，上海文交所采用的是“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即会员委托代理制、交易所自律与第三方产权监管机制（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这种监管模式在全国也是唯一的。
　　统一监管应是大方向
　　目前全国各地公开组建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达到10多家，文交所可谓“遍地开花”。根据公开资料不难发现，形形色色的文交所采取的交易模式大致可分为证券化模式和产权模式两种。
　　很多人并不明白，这些推动了文化产权市场繁荣的产品为什么到最后是毁誉参半。的确，这是一个涉及监管层面的问题。记者发现，无论采取证券化模式的初衷是什么，都把问题推向一个极端。因为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任何涉及连续交易、拆细、向公众公开发行的标准化产品的交易，都必须在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下进行。但这并没有阻碍证券化模式的发展步伐，反而发展得更为迅猛。
　　是产权模式还是证券化模式？对于统一全国文化产权市场交易模式的问题，张天表示，“建立全国统一文化产权交易模式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因为文化产权会涉及多个行业，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出现不同的交易模式，因此统一交易模式恐怕并不现实。”但他同时也表示，统一监管应当是大的发展方向。(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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