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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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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何以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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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1年04月26日 14:07</D>
<Author>付碧莲</Author>
<Text>　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并不明确，往往都是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的时候才会被定义非法集资的罪名。民间如几万、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高利息借贷相当普遍，但是由于金额较小而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月22日，湘西特大非法集资系列案中的“新世纪”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徐自吉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其非法集资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

　　近几年，涉案金额庞大的非法集资案可谓屡见不鲜。而且最后的判决都并不轻，主犯多被判以死刑或死缓。然而，重拳打击下，何以民间的非法集资屡禁不止？

　　多以企业形式集资

　　“新世纪”案主犯徐自吉系湘西新世纪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重庆市酉阳县天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吉首市政协委员，其非法集资额高达人民币40057.91万元，11357人次涉案。最终于2008年12月31日被捕。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期间，徐自吉先后注册登记成立和实际控制吉首市新世纪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天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创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月5日，徐自吉挂牌成立新世纪公司、天吉公司、创业公司办事处，专门用以向社会非法集资。

　　其实，纵观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案、2009年上海以投资出租车为诱饵的特大非法集资案、2010年上海汇乐非法集资诈骗案、徐州福禄珠宝非法集资案等一系列案件，可以发现多数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都以公司的名义向民众进行集资，而这些公司往往都的确是真实注册存在的。

　　对此，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不愿具名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显然这些公司在注册之后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行当，然而政府的监督部门往往对这些注册公司在进行何种经营活动并不了解。这说明我们的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失，如果能对这些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定期进行检查，那么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就无法长期存在，也就不可能出现金额高达几亿乃至几十亿的巨额非法集资。”

　　高利率成最大诱饵

　　与此同时，从接二连三曝光的巨额非法集资案来看，另一重要的共通点就是极高的借款回报率作为获得集资的诱饵。根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显示，2000年至2006年，因资金不够，徐自吉开始向他人借款。2006年10月开始，为了筹集资金和偿还借款，徐自吉决定以新世纪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与出借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借款期限，而每月利息更是高达5％至8％不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居民手头多少都持有一些闲置的资金，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在当前民间资金普遍缺乏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居民处置闲置资金最主要的方式都是存入银行。但是在当前高通胀、低利率的大环境下，居民把钱存入银行的意愿越来越低，而想要寻求更高回报的投资方式。这为非法集资得以生存发展提供了温床。”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冬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相较于银行的存款利率以及普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民间这种按月计算并且月利率高达5％甚至8％、10％的回报率对民众是有着巨大吸引力的。”

　　据了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法集资案涉及大小18个案件，大规模集资始于2002年，至2008年非法集资达到白热化，月利息普遍在8%以上。湘西州非法集资案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20家公司涉案，涉及本金总额高达168亿余元。2008年，湘西州的GDP为226.66亿元，这一集资额接近湘西州当年GDP的75%。

　　“如此非法集资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什么民众都愿意把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交给这些非法集资者？”吴冬认为，“国内相对闭塞的金融投资环境以及高度管制的模式，是大量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银行体系的重要因素。”

　　诈骗才是判刑关键？

　　在浙江等地，民间借贷是相当盛行的。记者的一位同学大学毕业后在外省市工作，但他会每隔一段时间把攒下的钱汇给他母亲，而其母亲就帮其将钱借给需要借钱融资的同乡人，每笔借款基本都是3个月期或6个月期，而利率基本都在8％以上。

　　“其实，法律上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并不明确，往往都是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的时候才会被定义非法集资的罪名。民间如几万、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高利息借贷相当普遍，但是由于金额较小而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吴冬表示，“如果不涉及欺诈行为的话，几亿的集资和几万的集资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吴冬进而指出：“目前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的审判多以诈骗罪定性。如果集资人集资之时或之前就设定不打算归还借款，那么这就是诈骗。然而，如果集资人按照借款条约按时向出借者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而且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的差异性不大。4亿和40亿都可以判死刑，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湘西特大非法集资案中，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徐自吉虚构事实，以筹集资款扩大生产为名，采取各种手段欺骗集资户；又以购买矿洞、修路建厂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增强集资户对他的信任感，以“后集资款偿还前集资款及利息”的方式骗取大量公众资金。案发时，徐自吉尚欠集资人本金25227.53万元。(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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