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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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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容机遇大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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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4月12日 11:31</D>
<Author></Author>
<Text>　　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新三板”扩容究竟何时才能和投资人见面？这一期待近期又有了新的动态。据相关报道称，场外市场总体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但具体细节还有待落实，预计不久证监会就将公布实施。
　　尽管这一消息并未得到监管层的最终确认，市场就“新三板”扩容概念已经炒得波涛汹涌。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这一消息得以证实，那么，新三板扩容给市场带来的机遇更多还是挑战更为激烈？会不会分流既有市场资金？
　　“新三板”的前世与今生
　　所谓“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才被市场称作为“新三板”。
　　与“老三板”相比，“新三板”同样都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都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但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定位和作用不同；二是挂牌公司性质不同；三是投资主体不同；四是交易制度不同，以及两者之间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同。
　　关于“新三板”的今生，其实早在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为三板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至此，“新三板”横空出世。
　　但值得一提的是，经历了5年的发展，“新三板”仍然只集中于北京中关村，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尚无法开展“新三板”业务。
　　时至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关村代办试点制度进行调整，建立股东分类限售的制度。新制度2009年7月6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调整后试点范围仍限于中关村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
　　随着“新三板”扩容脚步的渐行渐近，这一现格局势必将会发生变化。
　　“新三板”扩容究竟何时落定，对此，记者从历来与之相关的资料整理中发现，上述消息或许并非空穴来风。日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2011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抓紧启动中关村试点范围扩大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去年11月30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金融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论坛上也曾公开表示，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新三板扩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同样有来自监管层得声音称“我国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推进‘新三板’市场扩容”等。
　　先迈“高门槛”
　　“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而就目前而言，只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准试点。
　　与场内市场一样，“新三板”市场也有自己的一道入门“门槛”。公开资料显示，按照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此外，规定还要求这些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等相关条件。
　　与此同时，监管层对报价券商机构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需要满足“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具有不少于15家营业部”等条件。
　　除去“新三板”上市规则外，另一被市场广为议论的话题当属“新三板”的交易门槛。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的投资门槛一定比创业板更高，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让个人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而是需要设定准入门槛以规避风险。
　　据业内人士猜测，很有可能监管层对个人投资者进入“新三板”会借鉴创业板和股指期货的规定，既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需要满两年的股龄以及拥有50万资金。
　　据公开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3月17日，共有125家企业参与“新三板”试点，已挂牌公司81家。
　　资金分流十分有限
　　新三板扩容或已是“箭在弦上”，市场既有期待的高呼声，也有些许的疑虑情绪。对推进场外市场建设是否会对既有市场，特别是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造成冲击呢？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扩容带来的机遇将大于挑战。
　　中信证劵分析师唐川公开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推进场外市场建设不会对既有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之所以下此判断，他的理由是，第一，“新三板”挂牌公司确实大多属于高成长企业，但是它们大多数成立时间不长，其经营能力和盈利模式还未经历较长时间，尤其是市场状况发生较大起伏的考验。创业板公司的风险小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者对“新三板”的投资所要求的风险补偿也将高于投资创业板所要求的风险补偿。第二，借鉴境外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经验，扩容后的“新三板”应该具有双重功能。
　　第三，认为“新三板”将不会有自动或无条件的转板机制，所谓的自动转板机制将拉近“新三板”与中小板或创业板的估值水平的情况并不大可能发生。第四，由于“新三板”的特性，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合于投资其中。把未来的“新三板”定位为一个有管理的“公开的”私募资本市场可能更为合适。
　　唐川认为，从境外的场外市场发展情况来看，与高层次资本市场相比，场外市场交易呈现成交量大(因为挂牌企业绝对数量高)、成交额小(因为挂牌企业的估值相对较低)、换手率低(因为场外市场资金是对初创阶段企业的投资，其投资期限通常较长，交易不活跃)的特点。因此，有理由相信“新三板”扩容和改革对高层次资本市场的资金分流效应将十分有限，“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也应该会大大低于场内交易市场。(中华工商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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