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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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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维权大行动 2010年热点案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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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3月15日 14:13</D>
<Author>贾丽</Author>
<Text>　　编者按：今年的3·15主题为“消费与民生”，强调消费需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消费维权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在多变的资本市场扮演着多种角色，同时也被赋予多重使命。中国股市20年的历程中，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违规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等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让我们看看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的投资者是如何维权的，管理层是如何保障投资者利益的。
　　本报记者 贾 丽 
　　3·15在资本市场最直接的反应无非就是股民维权。记者特选取国内外资本市场近一两年来热点和最具典型相关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第一类：虚假陈述
　　★典型案件：中电广通虚假陈述 证监会已经处罚案件（索赔正在进行中）
　　2010年10月18日，中电广通一股民诉中电广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由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代理。
　　这是中国证监会对中电广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首起民事赔偿案件。张洪明律师正在为其他投资者准备起诉材料，将于近日代理第二批投资者立案。具体情况可百度张洪明律师的新浪博客查询。
　　▲事件回放：2009年4月14日，中电广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等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
　　▲最新进展：2010年11月29日，中电广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下述事项中展开争论：〔1〕揭露日；〔2〕原告损失计算的标准问题，包括对基准日、基准价、佣金比例、利率等的确认。
　　▲张洪明律师：根据相关法规，中电广通股民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等），可依法起诉。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投资者诉讼时效至2011年4月13日止。现在距离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仅一个月的时间。错失诉讼时效，会导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丧失胜诉权，无法挽回损失。
　　★典型案件：*ST建通虚假财报受罚.，股民着手集体索赔
　　事件回放：业内质疑*ST建通财务造假从2008年5月初就已经开始。财务打假知名人士夏草将其列入《沪市2007年报十大涉嫌报表粉饰上市公司》中，随后遭来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但正式调查结果迟迟未报。
　　▲最新进展：2011年1月12日，ST建通发布公告承认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罚原因是公司从2003年至2008年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臧小丽律师：由于*ST建通违规行为披露后股价大幅跳水，受损的投资者很多，相应地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人数以及起诉金额也会很高。
　　第二类： 内幕交易
　　★典型案件：拉贾拉特南内幕交易案 美国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事件回放：美国知名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亿万富翁拉贾拉特南涉嫌内幕交易，遭检察机关起诉14项证券欺诈及串谋等控罪。知情人士指出，53岁的拉贾拉特南透过内幕消息，购入35只不同股票，获利4,500万美元。此案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大宗对冲基金内幕交易案。
　　▲最新进展：2011年3月8日在纽约开审。涉案的26名被告，至今已有19人认罪。据报道，该案件将庭审约6-8周时间。高盛行政总裁布兰克费恩也将被传召出庭作供。
　　▲刘天永：该案可谓华尔街最大金融丑闻。如果罪名成立，拉贾拉特南将面临20年的监禁。
　　▲郑名伟：研究美国的内幕交易可见，被国人诟病认为理所当然要禁止的内幕交易，在美国曾存在很大的争议，直到1942年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授权制订相关规则后，才正式对内幕交易宣战。 
　　第三类：操纵股价
　　★典型案件：邓晓波和邓悉源
　　▲事件回放：2008年1月至7月期间，二人共同采用“先买入股票，再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模式谋求获利。在此期间，邓晓波通过其代理的杨树祥、杨树法证券账户交易邓晓波和邓悉源共同推荐的“美都控股”等20只股票，最终亏损1,859,929.42元；邓悉源通过其代理的陆兆球、万代明和刘诗明证券账户交易邓晓波和邓悉源共同推荐的“万家乐”等27只股票，最终亏损2,478,379.46元。
　　2008年7月8日，邓晓波和邓悉源分别在东方财富网刊载题为《深圳华强：激光新能源 创投新科技》、《深圳华强：深圳本地新能源追逐强势大方A》的文章，刊载虚假信息。2008年7月10日，深圳华强针对上述两篇文章发布澄清公告。
　　证监会表示，相关股票推荐文章网页、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责令邓晓波和邓悉源改正违法行为，对二人分别处以33万元、43万元罚款。
　　▲最新进展：证监会2011年2月，开出今年的首张罚单，对邓晓波、邓悉源两“黑嘴”分别处以33万元、43万元罚款。这是继2008年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出罚单后，对股市“黑嘴”们亮出的又一张“红牌”。
　　▲宋一欣：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案由。(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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