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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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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强化外资创投股权投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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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3月04日 14:09</D>
<Author>许岩</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许岩
　　管理外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5%，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商务部昨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对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对于外资投资的上市公司，通知规定，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此外，对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明确，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待商务部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通知还加强了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通知还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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