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付费英超”引发纠纷天盛索赔2352万元一审败诉
</T>
<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2月23日 14:11</D>
<Author>郑佩珊</Author>
<Text>　　由于买断英超2007~2010赛季内地电视转播权，天盛传媒曾经名噪一时，而“付费英超”这一模式也引起了各方关注。然而，当天盛为购买转播权而付出的高达5000万美元的巨额费用尚未收回成本之时，它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却开始出现裂痕。2010年，天盛将昔日伙伴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告上法庭，并提出了2352万元巨额索赔。
　　昨日（2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处独家获悉，庭审后双方并未在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天盛的诉求不予支持，而天盛表示将要上诉。
　　天盛：对方违约酿巨大损失
　　2008年天盛在推广 “付费英超”时，选择与地方电视台、数字电视运营商、机顶盒厂家、网络运营商、手机运营商等多家公司合作。作为国内最大机顶盒制造商的创维，也成了天盛的合作伙伴。
　　2008年6月25日，天盛与创维签订了一份《合作营销协议》，约定创维公司的机顶盒副机及有线电视一体机与天盛公司的付费节目包捆绑销售，地区限定在厦门、太原、重庆、南京等8个城市。根据协议，所有由创维公司提供的数字机顶盒副机和有线电视一体机都应捆绑天盛公司提供的包括英超、意甲等节目的“电子体育”付费节目包，天盛以140元每台的价格向创维提供节目包，购买机顶盒的用户可以免费收看一年的“电子体育”频道，而创维在8个区域销售机顶盒的保底数量为10万台，第二年用户续订节目包时，天盛拿出节目包实际销售金额的10%返给创维。
　　天盛代理律师指出，根据《合作营销协议》约定，创维在约定的销售范围及销售渠道内每销售一台机顶盒副机或有线电视一体机后，应将终端客户的信息通知天盛，由天盛去为终端客户开通电子体育频道。但由于创维没有将终端客户的信息通知天盛，导致双方的捆绑销售无法实现。天盛的代理律师田庭峰指出，“天盛的重要营销渠道之一就是通过与机顶盒和有线电视一体机生产商合作，从而达到推广销售巨资购得的体育转播节目。”但是创维并未按照约定捆绑销售，给天盛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创维：质疑天盛运营权
　　创维的代理律师刘春雷在庭审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天盛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无权经营付费频道业务。
　　“签署协议后我们索要由广电总局发放的运营资质证书，但是到庭审时天盛依然拿不出这一证书。”刘春雷告诉记者，“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传输、接入机构的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天盛公司实际上是在经营付费频道，因此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记者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天盛公司是欧洲足球数字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政；而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欧洲足球数字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宋政。针对创维提出的对于天盛付费电视的运营权的质疑，天盛指出，“广东电视台是欧洲足球频道的开办方，广东电视台将这样的体育频道授权给广东南广传媒负责全权经营，通过广东南广传媒向原告出具了授权书，可以证明广东南广传媒授权原告全权负责欧洲足球频道的管理与运营，天盛可以在国内独家销售代理。”
　　天盛方面还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外资企业经营、销售付费频道的强制性规定。电子体育频道是辽宁电视台申办的，电子体育播出、集成、传输都是辽宁电视台旗下公司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天盛公司只负责市场营销，没有违反相应的规定。”
　　法院：未正确估计风险
　　法庭辩论之后，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最终因为双方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认为天盛败诉。
　　上海二中院指出，由于天盛仅仅作为广东电视台、辽宁电视台特定频道的授权营销方，因此并不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有运营权。
　　二中院认为，双方对机顶盒管理体制以及相关市场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未能充分考虑广电运营商的运营模式。“机顶盒的入网需要广电运营商的许可，但是机顶盒的销售事关成千上万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采用招投标形式，允许生产厂商独家销售，随意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中院表示，“双方当事人均以为能说服各地广电运营商允许其独家销售，但最后发现这个目标难以实现。”与此同时，创维与天盛都未正确估计广电运营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招标的情况下，如果要进行捆绑销售，成本就由广电运营商承担，最终消费者是否愿意为节目支付额外费用，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广电运营商通常不会愿意承担这种经营风险。”二中院指出，双方试图借助广电运营商的管理体制，要求消费者买单无法实现。(每日经济新闻)</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