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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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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启PE备案制 资本门槛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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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2月23日 14:04</D>
<Author>周宇</Author>
<Text>　　投资领域仅限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必须到发改委进行备案，对象涵盖原国务院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
　　这是发改委在停止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制长达一年后，再次重启备案制。
　　分析人士称，业内对备案开闸已期待许久。发改委恢复备案，并明确了备案的条件和流程，无论是对PE还是社保基金均较为有利，PE可以获得社保基金的注资，而社保基金也扩大了可投资的范围。
　　通知中的“股权投资企业”叫起来有点拗口，但多数市场人士明白，这就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不过，在发改委看来，两者还是有所区别，即PE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PE。
　　当然，这只是官方的解释，细微的差别背后是部门对PE监管的权力之争。事实上，早在2009年，发改委就起草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成行。此次文件的出台，在一些措辞上进行了谨慎的修改，因此也被认为是退而求其次的结果。
　　通知明确，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在涉及外资方面，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通知列出了三种可以豁免备案的情形：一是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是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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