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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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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引发的小人物诉惠普名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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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2月22日 11:14</D>
<Author>谢晓萍</Author>
<Text>　　与惠普之间长达十几年的一场官司，彻底改变了邓京成的命运。
　　2011年2月16日，邓京成拿着一份“（2011）二中民再审终字第04246号”的民事裁定书忍不住老泪纵横。
　　这起 “邓京成诉中国惠普伪证陷害名誉侵权案”已经历时4年之久，而引发这起名誉侵权案的惠普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也随之被曝光，该起工程纠纷诉讼一打就是近十年，期间经历了17审、检察院抗诉，以及4次发回再审。
　　源起建筑工程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在采访中了解到，邓京成原为北京陶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陶建）十二队小队长。1990年12月3日，北京陶建与中国惠普公司签订了内装修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北京陶建负责惠普在海淀区厂洼小区12号楼199套单元房的厨房、卫生间等装修，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
　　据邓京成回忆，签订该合同时，当时的惠普公司党委副书记、行政部经理林树元曾对其表示，该装修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而当邓向其索要具体的施工图纸时，林树元对此表示，由于时间很紧张，并没有制作所谓的施工图纸。
　　邓京成坦言，当时为了争取到该合同，也就相信了林树元的话。不过，邓京成很快发现了问题所在。“具体施工之后一核实，发现总工程量是6000多平方米。”邓京成表示。
　　惠普方面则表示，工程的总造价为20万元，均由北京陶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惠普所谓的“包死”一说，指的是惠普宿舍楼内装修合同中提到的“乙方承建本装修工程包工、包料；乙方承建期间如建筑材料涨价，总工程造价不得变动。”
　　对此，邓京成并不认同。针对当时签订合同的细节是否真如邓京成所说，《每日经济新闻》致电惠普方面，截至记者发稿之时，惠普方面均未作出任何回应。
　　据邓介绍，发现该问题之后，曾多次与林树元进行交涉。1991年4月15日，林树元和邓京成又以工程洽商的形式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楼内装修瓷砖、马赛克每平方米造价为53元，按实际施工量结算为32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在邓京成提供的“工程洽商记录”下方有林树元的签名。
　　工程洽商记录被指伪证
　　正是上述的工程洽商记录，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司法判决书显示，惠普曾单方面申请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就1991年4月15日的工程洽商记录中的“林树元”“1991.4.15”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确认该林树元的签名及日期系他人模仿。
　　1991年10月，惠普以北京陶建承接的内装修工程质量、无故拖延工期并占据部分施工宿舍楼不腾退为由，将北京陶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但2年后的1999年6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裁定撤销上述终审判决及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1998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介入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1991年4月15日邓京成与林树元所签订的“工程洽商记录”中林树元的签字进行了重新的鉴定。此次鉴定显示，该洽商记录上的签字确为林树元所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对惠普诉陶建公司建筑工程承包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惠普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陶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惠普给予北京陶建工程款114000多元。
　　邓京成以名誉侵权再告惠普
　　在邓京成看来，在惠普与北京陶建的诉讼中，惠普指使鉴定人员作出虚假鉴定，无端指责其出具伪证，造成其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15天，并因此被北京陶建开除，至今没有工作，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
　　2007年10月，邓京成以名誉侵权将惠普告上法庭。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惠普辩称，惠普的诉讼意见仅于庭审过程中向主审法官提出，并未向案外人扩散、传播，因此惠普在诉讼过程中无侵权的主观过错，对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于1998年委托送检的鉴定，并无惠普人员参与。
　　法院认为，此前判决对邓京成的处罚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职权决定，与惠普是否申请无必然联系，而邓京成主张惠普公司指使他人作伪证一节，因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邓京成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中院再审之后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截至发稿，该案件已被发回朝阳区择日重审。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根据案件历时多年的实际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惠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通过“惠普公司知道自己员工林树元签字的事实，仍自行申请进行鉴定，并用自己所申请鉴定结果证明伪证”事实，能推断出惠普存在主观过错，则惠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惠普在其书面回复中表示，惠普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此案目前尚处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惠普不对处于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发表评论。(每日经济新闻)</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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