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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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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钺：PE在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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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1月12日 11:11</D>
<Author></Author>
<Text>　　《机构投资》常银铃
　　2006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们公司于6月28日在杭州发起设立并管理了国内第一只标准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
　　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但我们今年才开始搞合伙制，这里面有很多原
　　因。
　　是基金还是企业？
　　五年的基金管理实践过程中，不管是成熟的公司制基金，还是刚刚开始的合伙制基金，我们都遇到很多问题。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这是基金，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畴内，就是各类企业。公司制基金就是公司，合伙制基金就是合伙企业。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既然是企业，就必须遵守国家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们曾尝试注册有限合伙制基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域名到注册，我们都遇到很多困难。即使到现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不同的解读方式，比如税收、什么主体能成为GP等问题。
　　我们2009年在某地注册公司制基金时，工商局表示注册公司没有问题，但是必须要开社保账户，并至少有一名职工交纳社保。而我们管理的基金只能用于股权投资，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基金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规定得十分清楚，只有管理费、托管费、基金律师费、基金会计师费和股东大会费用五项，其他费用不能也不会开支。
　　最后没办法，我们用管理公司先付款到基金，然后再由基金支付这一社保款，这个问题用了两年的时间才解决。
　　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从管理公司角度、管理人角度来说，采取公司制的模式可能更为合适。
　　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高度密集高度结合的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得很清楚，GP如果退伙，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就得解体。管理公司承担的是信托责任，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模式。
　　我们公司正在制订一个组织法，公司的高管出去不能乘坐同一架飞机。因为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现在发行并管理了29只基金，原始资产50个亿、市值近100亿，投资者有几百个。公司肯定是要考虑管理人的安全等问题，不能因为管理人出意外，导致投资人的财产处于无法管理的状态，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从基金角度来讲，我们是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我们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项目，二是基金投资人。现在是卖方市场，卖方让我们以什么形态进入，我们就只能被动选择那种形态。我们的第一要务是为投资人赚取利益，投资人可以建议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
　　而投资人选择组织形态的标准则是税收和手续简化。
　　期待统一调整
　　现在我国还有很多省份没有合伙制企业，比如东北某省，全省的工商系统都不知道如何办合伙制企业，更不用说合伙制基金。
　　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我们最关注操作的便捷性。我们公司基金注册比较多，所以在各地遇到的情况也多一点。
　　现在，与我们管理人、管理基金相关的主管部门有十个，所以《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是十部委联合发文。证监会、发改委，还有其他部门，对我们来讲都是娘家。
　　私募基金不是一个部门可以管辖的，但管的部门越多，我们的生存环境就越狭窄。如果把管理部门比作圆圈，一个部门圆圈最大，两个部门就有交叉部分，到十个部门都管理的时候，可能交叉就变成了一个点。这样对我们将会有不小的压力。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相互衔接。
　　我个人认为，《基金法》如果能够统一调整，对我们来讲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减少了时间成本和费用开支。以后我们注册基金，就比较方便、简单，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基金业的发展。(来源:《机构投资》）</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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