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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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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的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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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1月06日 10:28</D>
<Author></Author>
<Text>　　高维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其存在多方面的风险，诸如投资期限较长，股权流动性较差，退出回报不确定以及对被投企业控制力不足等等。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以公司制度或一般的普通合伙制设立都无法适应其发展。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一方面能够使资金迅速集中，另一方面规避了公司股东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使公司债权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一方面弥补了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的缺陷，通过对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制约，强化了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同时对普通合伙人激励机制的设置，又增强了合伙人的凝聚力，减轻了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从而修正了一般合伙制度下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足。
　　由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以后，对合伙企业的正常投资决策不能干预，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在有限合伙的架构设计中就要兼顾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保证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风险防范，从而使普通合伙人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限制下能够勤勉尽责，在保证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获得合理的回报。就目前以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通行的设立方式主要为以下两种：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国有企业或公司。由于2007年《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样的结构设计使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使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也不能追及到作为管理公司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或上市公司，从而有效规避了上述主体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二、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是股权投资的专业人士，即可以采用一般的市场化基金操作模式，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中心担任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其他主体（基金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该方案的设定由于管理企业即股权投资中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既可以规避公司法中关于企业投资收益要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要求，提高企业对可分配利润的支配，也便于直接引入核心人士担任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以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结构设计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激励与约束并存、融资结构灵活的特点，同时其合理的结构设计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为有限合伙人规避投资风险，保证利益最大化。(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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