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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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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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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12月23日 10:53</D>
<Author>贾壮</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讯 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相关风险。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的转让前，信贷资产的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三原则：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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