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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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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推进兼并重组 打造一批特大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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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10月22日 10:41</D>
<Author>周宇</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的《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这份由发改委制定的《意见》称，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其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财税方面，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其中，《意见》强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意见》还提出，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09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根据《意见》安排，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还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意见》最后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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