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股权纷争战火四起 谁的公司？
</T>
<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10月12日 10:37</D>
<Author>刘琼</Author>
<Text>　　商场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之争。在最近几起引人注目的股权纷争中，上述观点得到完整体现。
　　在外界看来曾经一度情如兄弟的国美大股东黄光裕与管理层陈晓的股权纷争还未结束，曾被称为完美合作的阿里巴巴与雅虎之间又爆出股权争夺战。
　　甚至父子之间也不能避免战火突起，就在国美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9月28日，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创办人谢瑞麟与其子谢达峰也陷入到股权纠纷的诉讼中。
　　仿佛注定这是个不平静的秋季。但股权纷争如此频繁地在中国商场出现，谁会是其中的受益者？谁又将付出代价？
　　股权纷争的代价
　　备受关注的9月28日国美特别股东大会，结果以取消董事会增发授权得以通过，董事局主席陈晓、董事及副总裁孙一丁均得以留任告终。看似阶段性的均衡，虽然不能代表国美之争已经结束，但在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李培恩看来，这也体现出中国公司治理上的一个进步，是“法”胜“情”的结果。因为按照法治的观念，职业经理人应该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创始人或大股东负责。
　　一边是国美战争尚未真正落下帷幕，另一边阿里巴巴争夺战火药味已起。2005年，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业务作价，换取其在阿里巴巴集团近40%股权，当时的投资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将于今年10月兑现，雅虎的投票权从当时条款约定的35%增加至39%，并有权从2010年10月起，在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增加一名董事，而马云等管理层的投票权将从35.7%降为 31.7%，软银保持29.3%的经济权益及投票权不变。这意味着，雅虎将成为阿里巴巴名副其实的第一大股东，而且马云将不再获得“不被辞去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的保证。
　　马云等管理层股东是否会失去阿里巴巴集团的“控制权”？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的职位是否会发生变化？
　　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朱天教授看来，同国美事件不一样的是，马云等管理层可能暂时并没有“失业”的危险，因为即使大股东雅虎，也愿意看到现在的管理层继续成就阿里巴巴的辉煌，更何况同陈晓不一样，马云等管理层也是第二大股东。
　　可阿里巴巴管理层心思不是在保“位”，而是希望能够早日“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但一直遭到雅虎的拒绝。雅虎希望等到淘宝网和支付宝上市之后，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可能带来更大的回报，于是矛盾由此产生。这被一些人解读为关于阿里巴巴的股权争夺战，可能是又一场国美战争。因为，这不仅是雅虎与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争，而且也成为实际第一大股东和管理层之争。
　　“国美之争和阿里巴巴之争有一定相似性。国美几乎是和黄光裕画等号的，而阿里巴巴几乎是和马云画等号的。这都是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无论是大股东和管理层股权之争，还是大股东之间股权之争。”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赖德胜教授认为，企业处于当前的发展阶段，无论是企业创始人大股东，还是其他中小投资者，都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
　　股权纷争能否避免
　　“像雅虎和阿里巴巴这样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纷争实属正常。”朱天也认为，立场不一样，观点和判断就会不一样，即使是同样都有好处的事情，还可能在“分赃”方面存在矛盾。但即使是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的纷争，如果不是像国美那样出现大股东入狱的情况，或者如果管理层不是大股东，问题也很好解决。
　　“法律制度设置不够完善，是各种股权纷争的重要背景原因。”在李培恩看来，国美这样的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纷争，显示出中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方面的欠缺。
　　李培恩介绍说，在欧美国家，存在这样的法律设置，可以使创始人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而不被稀释。此外，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企业在章程制定方面也不够完善。欧美国家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会明确职业经理人的职责、权利等。如果上述两点都得以明确，就不会出现类似国美这样的职业经理人与大股东之间的纷争。
　　另一方面，出现这些纷争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企业在章程制订方面，或者在投融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风险识别的估计不足。比如，目前出现的“阿里巴巴争夺战”，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马云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估计不足，而成长于发达资本市场的美国资本方雅虎的经验却比较丰富。如果马云与雅虎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对未来有更准确的预估，并能够设置相应的制度保证，则今天的局面就不会那样被动。
　　阿里巴巴的遭遇绝不是个案。很多中国企业对外融资、对外并购的过程中，也都存在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对赌”失败，“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国企业发展太快，中国市场变化也太快，往往超出企业所有者的预期，企业很难预测未来5年发生怎样的变化，也很难在一开始就设计好5年到10年的发展情况，所以在发展过程中，有些教训也是可以理解的。”赖德胜认为，国外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和稳定，管理层关于企业5年后经营情况的估计与实际情况的偏差基本不大。但由于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everything is possible”（一切皆有可能），无论是国美还是阿里巴巴，都无法预测到今天的发展，所以出现各种纷争和问题，也是中国企业快速发展中不得不承受的阵痛。
　　大小股东利益齐关注
　　城门失火，尚且可能殃及池鱼，更何况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纷争、股东之间的纷争，必然会影响到公司股价的变动。自8月4日国美电器董事会与大股东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后，国美电器股价在近一个月内累计下跌近两成，此后也大幅波动。阿里巴巴、谢瑞麟也都在股权之争矛盾上升时股价大幅下挫。
　　但是，朱天却提供了新的观点，他认为，并不是所有股权变化都会让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是更利于企业发展的股权变化，也许会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更让中小投资者担心的是，虽然有众多规章制度，在很多时候管理层和大股东合一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侵犯。
　　南京大学国际学院首任院长周三多教授也告诉记者，正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企业的章程等存在不明确性，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挪用公司资产、决策一言堂等都是常见的现象。小股东通常只有被迫放弃权益，或寄希望于大股东的良心发现。
　　“股权保护是调整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李培恩表示。他举例说，在欧美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受到保障的，每份股权都有分量。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创始人100%控股的企业，大股东都必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就算100%控股的股东，也需要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客户、社区、社会等的利益。
　　公司治理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在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越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强的国家中，当企业面临的投资机会较少时，将会倾向于向中小股东支付较高的股利；而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较弱的国家，企业会更加倾向于进行效益低的投资。可见，加强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层和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赖德胜告诉记者，美国公司中的家族公司相对较少，曾经的大财阀、大资本家、大企业，现在大多是公众公司，而且股权相对分散，因此出现这种股权纷争的事件较少，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而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控股股东不良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司产生的利润会更多的以股利形式返还给股东，中小股东更愿意投资于上市公司，这有利于大股东分散股权行为的完成。
　　他同时强调，在倡导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大股东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上述是社会文化、制度等环境和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赖德胜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或家族企业比较多，而且需要更多的发展。因此，股权相对集中的状态可能还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股权纷争多有发生的状况也可能长期存在，这也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经阶段。”(第一财经日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