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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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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券商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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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9月21日 10:19</D>
<Author></Author>
<Text>　　中国证监会9月19日晚间发布修订通知称，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与此前的指引相比，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股东要求、监管等做了全面且更为精确的界定。 
　　其中，对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明确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并且，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修订稿在重申“一参一控”的基础上并要求，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修订稿仍提到，入股股东应当出资意愿真实，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信誉良好。 
　　修订稿并要求，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对于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修订稿在原有的60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要求称，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该修订稿还特别提到，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该修订稿并提出，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综合具备入股股东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同时，这两类情形的公司还应满足的条件包括符合入股的证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持稳定。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诺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其入股时剩余的存续期限应当大于规定持股期限，并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该指引修订稿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但是，如果出现“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是“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以及“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形，也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监会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第一财经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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