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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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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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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9月01日 09:39</D>
<Author></Author>
<Text>　　随着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临近，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问题已经纳入中央调研范围，确立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基调将成为本次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
　　外界有消息称财政部提议的设立“金融国资委”也已经纳入财政部的工作计划，该“金融国资委”由财政部金融司与汇金共同设立，负责管理所有的国有金融资产，预计可能会在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上被讨论。早在2006年，财政部即曾提议设立“金融国资委”，但未
　　获决策层支持。
　　意欲重塑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权限的并非财政部一家，国资委也已早有动作。
　　2009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即已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国资委将“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了关于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诸项意见，主要为以下两条：
　　首先，明确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地方国资委将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可以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意见基本体现国资委对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意见。可以看出，财政部与国资委各有规划，金融国资的统一监管存在问题可见一斑。
　　实际上，财政部坚持提议设立“金融国资委”，国资委亦表示将地方金融国资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原因即在于目前金融国资监管，尤其是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混乱状况。
　　目前，国内对国有资产采用分类管理。除去行政事业性，资源性的国有资产之外，一般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分为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两类，非金融资产主要由国务院国资委来管理，而金融资产则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与国务院国资委对非金融资产清晰的层级监管方式不同，地方金融国资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包括地方财政局，地方金融办，地方国资委等，对此均有涉足。
　　多头监管的弊端毋庸置疑，而造成多头监管的关键原因则在于出资人角色的不统一。
　　目前，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出资人权力有多种类型，如地方国资委直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地方金融办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力；由政府控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直接代表政府出资等。
　　出资人角色不同意味着监管标准和监管主体的不统一，而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会因此存在角力和利益协调，这让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统一成为难题。
　　有专家认为，哪个部门做出资人，涉及到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的问题。如果不是出资人，参与监管显然很难。
　　以天津为例，为统筹天津的金融改革，天津金融办统筹管理了全市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划，包括金融政策制定，金融新区规划，新金融机构的设立等，为强权金融管理部门，甚至被另一政府部门官员感叹“金融办权力太大了”。
　　但实际上，天津金融办的扩权也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在天津的金融国资企业中，天津金融办也并非直接出资人，直接出资人多为国资委旗下的企业。这种情况下，金融办实际上对企业并没有直接的管理权利，履行监管职责并非易事。上海的情况与天津类似，上海金融办并非出资人，面临同样的问题。
　　在对天津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调研时，天津金融办人士也曾向记者表示，他们的权力看似很大，但“经常感觉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财政局，国资委等，协调起来很难，实际上做起来没有效率”。
　　无疑，金融办履行着部分地方金融国资监管的职能，但职责并非十分清晰明确，能否真正做到统一监管显然存在疑问。探究根本，出资人背后的部门仍然是决定着该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力。
　　如此，要真正做到对地方金融国资的统一监管，除了统一出资人之外，首先需要确立统一的监管框架，在框架之内进行统一管理。
　　10月29日到30日，由全国省级金融办联席会议中心主办、中国金融网承办的第三届全国省级金融办主任联席会议和全国金融办发展论坛将在北京召开，其间，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构架问题将由与会嘉宾进行深入探讨，对地方金融办的未来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国际金融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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