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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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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元：国企红利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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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9月01日 09:35</D>
<Author>肖国元</Author>
<Text>　　肖国元
　　先假设一个场景：如果你投资了大笔钱建立起一家企业，而且，在经营过程中，你还给予这家企业许多特殊的关照与偏爱。如此这般，该企业确实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利润滚滚而来。但是，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你愣是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而且这样的局面循环往复，无日无之。面对这样的窘境，你会做何感想？你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延续下去吗？
　　我想，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人，你就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退一步说，即使发生了，恐怕也只能点到为止，不可能如是者再三。可是，这样的事在一群叫做“国有企业”的公司上反复出现，以致神州大地千万民众对此熟视无睹，见怪不怪。
　　言归正传。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企分红回报又一次走进舆论的视野，成了焦点话题。话说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继续保持较快增势，累计实现利润10967.7亿元，同比增长50.1%。由此激起了民众的利益分享预期。
　　不过，大量证据表明国企利润并没有福泽广大民众。1993年以来，数以万亿计的国企利润处在应交未交状态，最终以企业发展、技术改造、落实政策调控、维护社会安定等数之不尽的名义留在了企业。即使有些年份，国企上缴了红利，但比例也明显偏低。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三年加起来，政府共收取央企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不到利润的10%。2010年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收入也只有421亿元。
　　其实，即使是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2009年，国有企业仍累计实现利润13392.2亿元，同比增长9.8%。可以说，国企的利润总额大，增速快，已经具备了分红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叫人纠结的是国企利润总是让人可望而不可及。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离经叛道的事？根源在于国有企业的制度环境与体制。我们讨论的国有企业，从所有制形式看，是全民所有的。不仅名义上是这样，而且法律关系上，这类企业的财产权也是属于全国人民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理论，作为所有者的全国民众，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成果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能合理合法地分享利润。可是，冷冰冰的数字一再告诉我们，作为所有者，民众仅仅是名义上的，不仅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施加影响，也不能分享企业的盈利。而企业的实际支配人与利润分享人是以国企管理者为代表的内部控制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经营模式异化成了以国有企业管理层为核心、以国企职工为主体的利益分肥机制。这种异化根源于以下两点：
　　其一，对国有企业抱有非理性期望。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古今中外都有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国营企业。即使现代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欧美国家，也不乏国企的身影。但是，历史的经验证明了国企的作用非常有限，效率低下。作为对市场经济缺陷的补充，考虑到社会公正与资源的自然局限，某些领域可以采用国企模式来补充，让其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国营企业大面积出现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我们迷恋国营企业，一方面出于计划经济的历史渊源，30年的计划经济使得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继承；另一方面也与改革时期的体制转换承继有关。虽然国企改制转换了大批国企，但另一部分国企以某种形式保留了下来。
　　对于存续下来的国有企业，我们的期望非同一般。国企占据了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重要部门，赋予它们既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又要维护社会公平的使命。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我们往往采取谦让容忍乃至放纵的态度，可谓集万般宠爱于一身。
　　其二，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们设计的对国企的约束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历史的原因，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民众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国资管理部门，让管理部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而管理部门本身并不能直接经营企业，它得再次转手，将被委托的职责再委托给企业的实际管理层。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二传手。很明显，这种七弯八拐延长了的链条疏远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制约，降低了效率。但这还不是最致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全国民众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国资管理部门也只是名义上的，并没有合同契约等法律条款的约束。也就是说，国资管理部门表面上代表全国民众，实际上可以不行使代表权。而且，即使没有切实行使代表权，或者行使效果不好，所有者也不能对此加以追究。因此，三环相扣的链条上最终起作用的就是国资管理部门与国企实际控制人。国资管理部门负责选派企业领导人，与企业实际控制人谈判经营条件，协商利益分配。这就是我们今天见到的国企经营模式与利益分享模式。根据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国家将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收取：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出路在哪里？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经过30年的改革，国企经历了商业化、公司化两个阶段。现在的缺陷根植于所有权缺位下的利益软约束。因此，对于现有的庞大的国有企业，除了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将其他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只要上述模式不从根本上加以改革，分享国企红利仍是遥不可及的事。也只有我们走出国企迷雾，祛除致命的自负，国企才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实在的利益。（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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