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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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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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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8月26日 10:31</D>
<Author>胡学文;钟仰浩</Author>
<Text>　　豁免转持须符合三项硬性条件，此前被转持股份有望追溯回拨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钟仰浩
　　本报讯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获悉，有关部门递交的“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的请示”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目前有关部委正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日将正式发布实施。
　　据权威人士透露，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扶持政策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番号”的原则，国有创投股要想获得豁免转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硬性”条件：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在豁免对象范围之内；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为了避免股权投资企业打着“创业投资企业”名义备案并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要求所投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第三条中，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时是中小企业即可，投资后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其国有股同样可以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而且，对中小企业标准的认定，不要求其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在上述豁免政策中，还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即此前国有创投被转持的股份，只要全部符合上述三个“硬性”条件的，均可追溯回拨。“这一条非常关键，只要这一条明确了，那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都没问题，因为可以追溯回拨。”有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另据上述权威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券商直投在此次豁免政策中没有涉及。券商直投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方可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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