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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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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执业会员制度亦应趋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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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7月29日 10:40</D>
<Author>沈立群</Author>
<Text>　　沈立群
　　央企执业会员制度的规范统一，央企执业会员资源的合理共享，应当成为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的共识
　　目前，以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为龙头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市场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系统统一、项目监测统一。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坚持推进央企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两轮三年的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标志着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然而，在构建产权交易大市场的进程中，与产权交易业务运作模式直接相关的交易机构央企执业会员(指从事央企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交易所会员)制度尚未统一，四地交易机构的竞争也伴有不和谐的“杂音”。
　　交易机构之竞争
　　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客观上存在区域位置的差异，几年来，正在逐步形成各具特点的业务竞争格局。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是四地交易机构的主要业务资源。产权交易实行执业会员代理制的运行模式，以一家交易机构作为独立的业务平台而言，央企执业会员获取转让项目，就能够扩大市场份额；央企执业会员引入买受主体，就能够增加交易机会。因此，央企执业会员是交易机构规范化运行、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支撑，构成了交易机构的竞争力。于是，交易机构固守本地执业会员、挖取异地执业会员的策略成为利益最大化的“潜规则”，造成既互相指责又相互仿效的尴尬局面。
　　制度应趋向统一
　　从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的央企执业会员制度来看，申请成为执业会员的条件不尽相同，权利义务的规范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简单地采取另一交易机构确认异地央企执业会员的做法，势必会产生与原有执业会员管理制度的冲突，还会引发损害现有执业会员权利的一系列矛盾。
　　应当指出的是，执业会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依托这一制度而确立的产权交易业务运作模式。四地交易机构要着手梳理央企执业会员制度，清除影响统一规范的障碍，这不仅涉及到市场运作的理念问题，还直接关系到执业会员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统一、开放，是产权交易大市场的发展方向，“四个统一”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趁势而为，四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央企执业会员制度的规范统一提上议事日程。
　　规范统一，资源共享
　　央企执业会员制度的规范统一，央企执业会员资源的合理共享，应当成为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的共识。
　　统一央企执业会员的条件。起点规范是基础，四地交易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完全可以对成为从事央企交易中介业务执业会员的条件提出统一要求，规定履行必要的义务，享有无差别的权利，进而形成具有开放活力的市场环境。
　　统一央企执业会员的规范。执业规范是根本，四地交易机构作为市场规则的执行者，要从维护市场秩序的高度，共同自觉地规范央企执业会员的执业行为，在资源共享的前提下，提高市场运行的交易效率。
　　加强培训和监管。培训和监管是保障，四地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执业培训制度，共同采用统一培训要求、分片组织实施的方法，切实提高央企执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执业水平；京津沪渝四地交易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央企执业会员的监管，建立诚信执业记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规范统一的央企执业会员制度，同时必须是有利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从现在抓起，为时不晚！

　　作者系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来源:上海国资</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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