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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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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披亟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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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05月14日 10:21</D>
<Author>宋一欣</Author>
<Text>　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被揭露后，上市公司特别是现今正热火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问题，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日前也向各家保荐机构下发监管文件，要求对今年5月1日前上报的在审项目予以全部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正在完善之中。

　　据了解，为了上市，许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保荐人的鼓动下，“突击”申请专利，“突击”将这些申请中的专利载入发行申请文件中，由此，将专利等申请中的知识产权变成了为包装上市的“涂料”、忽悠发审机构与中小投资者的“油彩”，而且，这些申请的专利技术含量多数并不高，大多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而非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发明专利。

　　有人统计了已完成发行、正待上市或已上市的14家创业板科技类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专利情况，惊人地发现，在招股说明书中罗列的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其申请时间多半集中在2008~2009年间，此时正值上市申报材料之关键期，而已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共计244项，其中属于发明专利的仅有69项，仅占28.3%。

　　而且，有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上述已载入招股说明书的专利中，有11项已失效，这些失效的专利无一向市场与投资者公告过，估计也没有向监管机构报告过。

　　建立创业板的本意，是推动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壮大，但现在有些方面却发展得有些事与愿违，部分演变成了某些冠以高科技头衔、实质上并不具备高科技水准的企业的融资场所，而其能以高科技相称呼的依据，便是这些“伪专利”、“劣专利”。

　　对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当予以重视，对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要求与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披制度适当作出调整：

　　其一，应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创业板企业，不仅仅买它的未来财务收益的预期，更是买它所拥有的独特性、独占性的东西，因此，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应要求其在财务数据上保持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而且对其在知识产权上也应保持这样的要求。

　　具体来讲：只有处于生效状态的专利，才能进入发行申请程序与招股说明书，申请中的专利原则上不予认定；严格控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企业核心技术。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分别载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的权属、内容、有效、交费情况；作为企业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被撤回、被注销、已失效、权属已变更或已转移的，在已过会、未上市前发生这些情形的，上市终止，在已上市后发生这些情形的，应第一时间公告，同时依法适用“退市”或“准退市”机制；发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的，或市场、媒体对创业板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提出重大质疑的，企业应第一时间公告或予以澄清。

　　应当考虑单独出台一个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披提示性规范，并规定在以后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及时、准确披露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其二，扩大虚假陈述认定范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的认定范围主要指财务数据上的造假，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与不适当披露几种，而针对创业板企业，虚假陈述仅指财务造假显然是不够的，其外延应当扩大，应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造假。

　　其三，保荐人与保荐机构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某些创业板上市企业发生知识产权造假行为，保荐人与保荐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荐机构与保荐人应对创业板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客观内容，负严格审查责任，并向投资者作出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一旦经其审查后的内容发生问题，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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