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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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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需要制度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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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5月06日 14:21</D>
<Author>毕舸</Author>
<Text>　　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国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部等14个部委已经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方案(《新京报》5月5日报道)。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建立以来，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受损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国家征用、集体支配和土地关系立法的不完备。为此，从2007年6月建设部针对小产房作出风险提示，国土部高调表示违规“小产权房”将拆除，到2007年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关注逐步升温。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低价“小产权房”的存在，折射出的正是一些地方房价的虚高。在某种程度上，“小产权房”为城市中的一些低收入阶层解决了居住问题。就此而言，为“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出路也是现实的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运行了30年，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可以说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关系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范畴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对完善土地关系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也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也就是说创新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小产权房”加以确权，应该说是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比如，以往有观点认为，为“小产权房”确权有法律障碍，因为我国土地法有规定，出售农民私宅将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造成侵害。不过，对此有专家指出，城市居民购买住房也仅是购买房屋所有权，而并不包含土地所有权，城市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根据目前法律也是相分离的，从这一点上说，为“小产权房”确权完全可以比照城市做法，将“小产权房”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分离开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为“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制度出路，即为沉疴缠身的中国房地产寻出路。适当放开“小产权房”背后的土地及房源供应量，可以缓解相对紧张的城市土地商品化供应，还可以保护农民合法财产产权及支配权利。(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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