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国资委印发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T>
<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4月27日 11:19</D>
<Author>张牡霞</Author>
<Text>　　记者26日从国资委获悉，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央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规定，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规定还指出，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上海证券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