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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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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我国首起“证据推定”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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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4月21日 13:53</D>
<Author>申屠青南</Author>
<Text>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835）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证监会通过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案件。
　　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2006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市场禁入3年。
　　此外，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已经更名为方正期货有限公司，简称泰阳期货)因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部客户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叶某等4人在上述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尚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认定泰阳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应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证监会决定对泰阳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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