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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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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场外市场建设应“条块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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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03月12日 14: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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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2009年创业板成功推出后，今年新三板市场建设将步入快车道。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市场将如何建设？新三板市场相关制度如何研究确定？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昨日做客本报上证演播室，就新三板制度建设有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新三板市场将是中国最大的市场
　　主持人：为什么要加快推进场外市场的建设？新三板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刘纪鹏：从国际规范结合中国国情的角度，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就是稳步壮大主板市场，发展中小板市场，快速建立创业板市场，并且逐步形成一个能够覆盖全国，统一监管背景下的场外股权转让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就像一个教育体系，主板是大学，创业板是中学，场外市场好比小学，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在小学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就建立了大学和中学，但这一小学体系才真正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战场。
　　把新三板市场建立起来，这本身既是资本市场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需要，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今天应尽快完善的一个环节，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资本市场应当挺身而出，场外市场建设已经成为关系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发展，关系到能否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要求的大事。
　　今后，新三板市场将是中国最大的市场，场外市场的建成不但能抑制主板过度投机，对于在更大范围内深入落实股份制，把资本市场体系和各个地方的利益结合起来、和投资人利益结合起来都具有战略意义。
　　
　　场外市场建设的三种模式
　　主持人：您如何评价去年代办系统试点办法实施以来新三板的发展情况？下一阶段场外市场建设的路径将是怎样的？
　　刘纪鹏：到现在为止，新三板建设第一阶段的使命已经圆满完成，在探索中国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得到了市场的承认，但这个市场仅局限在为中关村高科技企业服务是不够的，仅仅是在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也是不够的。
　　场外市场建设正处于一个发生质变的时期，2010年将成为资本市场的新三板年，其管理模式、组织模式、法律形式等是监管部门制定发展方案，学术界进行讨论的重点，新三板的建设一定比大家想像得快。
　　我认为，首先，新三板应当转到由证监会统一管辖；其次，新三板市场应成为企业通向创业板、主板市场的必经之路，也就是说应当“先上柜，后上市”，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很有好处；再者，区域应当放宽，只用中关村园区的企业进行试点是不够的。
　　同时，场外市场这一“小学”不能只有一所，既然其使命在于挂牌转让和定向增资，并不存在公开融资，那么它通过何种程序挂牌，在哪里挂牌，可能存在三种模式。
　　一是“条条模式”。目前场外市场建设比较成系统的有两条路径：一个是中关村代办系统，这个系统得到了深交所的技术支持，以及从监管部门到证券业协会，到登记公司的扶持；另一个是天津的OTC市场，这个股权交易所也有国务院批文，挂牌企业除天津本地企业外，还包括其他省市的企业。
　　二是“块块模式”。即以地方省市为主，以省为实体，或者划分地域大区，依托目前大量存在的产权中心，在地方建立股权交易融资平台，将挂牌的审批权下放至地方省市一级的金融办，将地方企业的转让和培育工作也放到各地。
　　我建议考虑“条块结合”的模式。如果只搞一个条条模式，监管使命还得集中到证监会，监管资源将限制挂牌和审批速度，新三板市场设置在北京也不适合场外市场的特点；如果只搞块块模式，各省市的柜台市场越办越多，也不利于统一规划。
　　我认为可以在中关村代办系统的基础上进行试点，比如第一批先拿五个省来试点，逐步放开试点范围，或者周围省市的企业也可以到试点市场挂牌，由于定向募集和转让仅仅在本省内肯定有局限，地方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市场化机制作用下必然要走向联合，被更高级层次的集中的市场取代。在这三种情况下，新三板市场的视野就放宽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战略高度。
　　新三板的发展仅由证监会来批是不够的，可以考虑将审批权下放，让地方证监局发挥更多作用，同时也分散监管风险，当然这也牵涉到证监会分支机构要与地方政府、地方金融办进行协调。
　　
　　新三板相关制度如何安排
　　主持人：新三板市场在挂牌、交易、退板等环节的制度安排应与主板、创业板市场有何区别？
　　刘纪鹏：企业到新三板是挂牌，而非上市，挂牌就是要接受更高层面的监管，比如要信息披露，初期为了稳步推进，应当要求挂牌企业符合成立年限、盈利标准等要求，挂牌几年可以转板至中小板和创业板可以探讨，不必规定得太死。只要挂牌期间经过培育变得更加规范，效益被投资人承认，并且符合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条件，就可以提出转板申请。中国证监会重点对转板环节进行监管。
　　其次，我认为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时间、交易频率安排应当与主板有区别，同时也不应该安排强制退市制度，挂牌企业无人承认，没有交易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无法经过培育升至中小板、创业板，渐渐就会被淘汰。另外，新三板市场还应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在中国探讨做市商制度也是有基础的，在施行做市商制度上，也没有太多争议。
　　在转板机制上，新三板要与中小板和创业板衔接，可能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转板时IPO的审批程序还是要有；第二，今后所有上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都应该先上柜，这可能成为一个主流的上市模式。
　　另外，新三板市场将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也是大势所趋，自然人在法律上和机构投资人的地位应当是一样的，至于新三板市场投资人应当以谁为主，则需要市场选择和判断。起初为了保证试点稳步、顺利，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对投资人进行适当性管理，在资金量和交易经验上提出要求。
　　（访谈视频及实录详见中国证券网“两会专题报道”）
 
  来源：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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