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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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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拉手”进场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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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3月01日 11:16</D>
<Author>陆洲</Author>
<Text>　　□本报记者 陆洲 
　　国有产权在转让前确定受让方，这在产权界俗称为“手拉手”。手拉手进场挂牌，严重损害产权市场公信力。遗憾的是，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现象在部分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中仍有出现。
　　举例来看，某产权交易所网站显示，山西某电力公司70.49%股权在2010年1月14日第一次挂牌时，挂牌条件设置得极为苛刻：意向受让方注册地应在山西，其母公司应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电力企业，控股装机容量在6000万千瓦以上，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120亿元及以上，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在2800亿元及以上。如此看来，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只有一家央企。被叫停后1月22日重新挂牌，挂牌条件作出变更。
　　再比如在某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深圳某建筑与地产公司100%股权，受让条件中要求：意向受让人应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受让方须以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建筑工程总承包为主业，同时具有但不仅限于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把这些条件输入互联网一搜索，符合该条件的也只有一家。
　　“手拉手”，是业界对于产权转让中买卖双方事先在场外谈妥，到场内“一对一”转让的形象比喻。对牵手的双方而言，产交所只是他们完成“恋爱”、走向“婚姻”的法定登记机关而已。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倡导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同时，“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2009年7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又明确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法公平竞争的内容。
　　“公开、公平、公正”产权交易机构的生命线。建立产权市场，一是要通过公开，来割断特定的利益输送通道，二是要通过竞争，来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既然公开进场挂牌，那就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公开叫卖、平等竞价。如果产权市场变成了婚姻登记处，手拉手走进来，办个手续又手拉手走出去，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将造成回避竞争，滋生腐败，导致暗箱操作、国资流失，伤害广大市场主体的感情。当前，产权市场迎来蓬勃发展的大好机遇，众多机构为产权市场的大发展建言献策。而部分机构出现这种手拉手挂牌交易，毁掉的将是产权交易机构的公信力，伤害的不仅是其自身的长远利益，也给整个产权市场抹黑。
　　怎样才能杜绝“手拉手”的现象？在这方面，有些交易所的做法值得借鉴。由交易所把国企需要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搜索出来，再通过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发现并推荐给潜在投资人，以尽可能地“挑”起有效竞争，最大范围地发现买主。对一些公开挂牌动力不足，唯恐外人插足的转让方，产权市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帮助说服这些转让方，而不是为了争夺眼前业务，放弃立场，帮助其回避竞争。（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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