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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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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须厘清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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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02月05日 14: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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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应该说，经适房也是一柄双刃剑，尤其是假如经适房的门槛不能被严格地执行，退出机制又不能得到有效建立的话，原本用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经适房，极有可能最终却成了为中高收入群体做“嫁衣裳”。现实中，经适房小区不乏奔驰、宝马出入，经适房大量被用于出租转卖获利，其实都将经适房的问题暴露无疑。
　　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对于经适房的管理与约束，抑制纠缠其中的投资与投机性，的确不无必要。在这方面，《住房保障法》从产权入手，改经适房的独有产权为政府与保障对象的共有产权，有了产权的掣肘，经适房的确有望免遭炒作。毕竟，房子要想上市销售，显然都得经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只要作为产权一方的政府不同意，经适房被用于转卖牟利的企图，当然无法如愿以偿。
　　应该承认，经适房共有产权机制的确立，无疑有它的道理，假如政府这部分产权能够成为对经适房牟利交易的有效抑制，经适房的名至实归，也将指日可待。不过，任何事物其实都有其两面性，经适房共有产权机制，也不可能有利无弊。事实上，共有产权就好比是建立合资公司，究竟双方占股多少，权益如何，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其实都需要在出资之前事无巨细地订好规矩。否则的话，假如共有产权人连对方的责任义务不清楚，甚至连想“分手”的时候都不能好聚好散，如此共有产权还真是有如上了一条下不来的“贼船”。
　　不仅如此，既然是共有产权，共有人当然都应该是出资人。不过，对于经适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其实不仅是经适房的承建方，更是经适房的卖方，如今作为共有权人的政府其实又成了买家，当政府在经适房上的角色如此身兼数职，既卖且买，经适房的定价机制究竟还能否保持公平，倒是不免令人生忧。现实中，假如政府的共有产权不过是将经适房的定价抬高，住户交的钱不变，产权却打了折扣的话，恐怕也难言公平。
　　综上所述，政府成为经适房的共有产权人，当然有它的好处，但是，如何定义清楚“共有产权”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如何防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经适房产权划分上的不公，显然都是无法绕过的命题。（上海金融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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