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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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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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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1月28日 10:01</D>
<Author>郑晓波</Author>
<Text>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办法》明确，央企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央企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办法》同时规定，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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