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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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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化限售股转让征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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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1月19日 10:49</D>
<Author>郑晓波</Author>
<Text>　　要求严审纳税人申报资料；未对借助ETF换购避税等行为予以回应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做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操作相关流程和细则。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重点做好四方面的核查。但通知并未就市场关注的如何防止个人限售股借助ETF换购或押后进行高比例送股等避税行为给予回应。
　　通知称，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如果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
　　通知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并要求严格审核申报资料，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核：一是审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审核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纳税人清算时未提供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予办理。三是审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四是审核纳税人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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