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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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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金融国资转让应进场交易杜绝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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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1月06日 11:26</D>
<Author>郑晓波</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针对去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金融企业国资转让事件的增多，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杜绝暗箱操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去年5月1日起实施、金融企业投资执行“一参一控”政策等因素影响，2009年以来金融资产交易火爆，产生了若干交易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广的案例。其中包括招商证券转让博时基金24%股权，东方证券、申银万国多笔股权转让，中银国际证券12%股权转让等。
　　通知明确了《办法》中“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章所称重要行业是指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8大行业。重点子公司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涉及上述行业的公司拥有控股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
　　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称，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要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转让程序方面，通知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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