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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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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行业：监管抑或自律？还是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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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12月16日 14:20</D>
<Author></Author>
<Text>　　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这些特性，可以用苏轼的古诗来描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也可以用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来描述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出于不同的目的，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可以让外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可以让外界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如果有人滥用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也可以让外界把小树误以为是大树，把小森林误以为是大森林等等，甚至在根本没有树木的情况下，让外界自以为看见了森林。
　　□ 高志凯 法学博士
　　PE基金的相对松散性。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存在与运作的核心是一堆合同与约定，真正体现了一诺千金，而且核心的核心是往往体现在一个或若干个个人身上的GP的声望和可信度，真正体现了个人的声望与可信度比黄金更可贵。但是，相对于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等都有明确界定）和信托（受信托法的约束）相比，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显得相当松散。
　　PE基金的双面性。就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内部而言：不管运用多么复杂的分散注册、多国注册、结构繁多等形式，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决策具有高度集中性、统一性和连贯性。换言之，可以说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一条完整统一的长龙。但是对外界来说：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是分散注册、多国注册、结构复杂，因此从任何一国/一地来看，往往只见部分，不见全身。
　　PE基金的“变色龙”特征。由于PE基金多采用承诺制，GP同LP的关系和投资决策多用合同事先约定，在任何一个时间段，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帐上可能并无多少资金，加上分散注册，任何一个注册地的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当地机构的帐上资金肯定更小。如果用针对正式注册的公司的方法（有各种财务报表）去看待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以为它们的规模很小。但是，一旦有投资项目，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可以迅速根据事先约定，从GP和LP那里动用资金，而且可以运用LP或GP跟投、其他投资方跟投、若干PE基金协同投资（即所谓的俱乐部投资）、动用借贷杠杆等方法，实际动用远远大于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帐面上的资金。与此同时，有些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或针对某个特定项目）可能并不拥有大量承诺资金，也无法运用跟投、俱乐部投资等形式或动用借贷杠杆等方法，但是也可能有意无意之间造成声势浩大的局面，盛气凌人，甚至具有很强的误导性。
　　PE基金的倍增效应。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所在往往在于某个或若干个合伙人。它们本身帐面上并不拥有巨额资金，但是可以根据需要迅速动用巨额资金。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除了自身可以动用的资金之外，还可以运用各种跟投和俱乐部投资、借贷杠杆等手段，大大增加它可以实际动用的资金量。因此，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调动的投资资金量可以具备倍增的特点。
　　PE基金的锐减效应。与此相对应的是，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甚至貌似庞大的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也有可能会轰然倒地，或规模瞬间锐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结构相对松散；PE基金较长的投资周期可能受到行业性、市场性、周期性、国别性、甚至全球性的重大变化和危机因素（例如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LP本身的资金和经营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各种退出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IPO市场关闭等）；借贷能力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各大银行可能罢贷）；（6）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人物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去世、离职、内讧等）；（7）在特定情况下，LP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可以催讨资金甚至退出基金；（8）其他因素。
　　1. PE行业监管的方式
　　综上所述，对PE行业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必须掌握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根本特点，量体裁衣，明确目标。另外，如何一方面积极推动PE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效控制和管理PE行业的风险，这是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键与核心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往往重监管，轻自律，甚至只有监管，没有自律。就监管而言，一方面我国的监管在很多情况下特色分明，效率很高，效果不错，但是另一方面，遗憾的是，我国的监管也不乏粗放式、被动式、惩罚式、后置式监管等特点，不乏因噎废食、矫枉过正、监管缺位或不到位、投鼠不忌器、多杀或超杀等特征，特别是涉及到需要由一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相互配合时，不乏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战、自为中心、互不相助、甚至相互拆台、互拖后腿、互相告状的情况。
　　有鉴于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各种特点，如果我们把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生命周期划分成（A）筹建期；（B）投资期；和（C）退出期，那么在筹建期，为了确定有限合伙人，PE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联系各种金融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公司、各大企业等，因此就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包括发改委、一行三会、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其他有关部委、各地政府和地方国企管理部门等；在投资期，PE基金管理公司会广泛分析、研究、接洽和投资于各行各业的企业，因此就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这些企业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退出期，PE基金管理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受投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各种合适的退出方法。虽然IPO上市是优选方案（若选择此方法，就会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交易所），但是IPO上市并不是唯一的退出方法，也可以采用出售股权、公司合并、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法。
　　由于我国的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仍属新兴现象，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监管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考虑到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种种特征，如果指定目前国内任何一家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对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特别是如果指定一家业务有严格界定的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管，考虑到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本身的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恐怕难以全部覆盖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各项不同业务和活动，借用一句国外的谚语：对于手持垂直锤子的人，所有的问题都是钉子。
　　2. PE行业监管的建议
　　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旨在积极推动PE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及时有效防范、发现、管理、处理PE行业的有关风险。就PE行业的监管而言，宜强调统一监管、互相配合、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同PE基金及其行业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宜建立一个特设、统一的监管协调小组，互相配合，共同推进PE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同监督管理PE基金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就PE行业的自律管理而言，有关政府部门宜授权批准成立全国PE协会，该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汇报有关事项，随时回答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有关查询，随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有关工作；自律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为PE基金、PE基金管理公司、PE基金从业人员提供资格认证和登记服务，该项工作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授权全国PE协会办理。
　　全国PE协会是全国统一的PE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各地成立的其他PE协会不得擅自从事全国PE协会经有关政府部门授权进行的工作，但是可以接受全国PE协会的委托，进行各种合作和交流；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可以考虑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自律为前台，监管为后台；自律管理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监管主要负责行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 全国PE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重点。
　　全国PE行业协会可以有四大工作重点：自律与会员服务；行业推动（英文为“Advocacy”）；信息与数据；国际合作。
　　会员的界定与范围。会员的界别可以包括PE界别和VC界别（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如此决定的话）。会员可以有国内会员和国外会员之分。会员范围可以包括（1）机构会员（GP机构；LP机构；中介机构等）；（2）个人会员；（3）观察员会员（被投企业；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相关的行业协会等）；（4）特约会员等。
　　PE行业的自律管理构架。确定由“监管、自律、合规、守规”四个层面构成的自律管理构架；（1）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PE行业、行业协会、行业从业单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的监管。在监管层面，宜强调统一监管、互相配合，宜建立同PE基金及其行业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宜建立统一的协调小组；（2）自律：有关政府部门授权批准成立全国PE协会，并授权其履行某些工作；行业、行业协会、行业从业单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全国PE协会负责PE行业的自律工作；自律工作有章可依，统一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3）合规：行业协会内部的合规安排，包括与行业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等；行业从业单位内部的合规安排，包括与行业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等；（4）守规：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业从业单位、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及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行业内正常和被普遍接受的惯例等。
　　我们希望，在适度监管与有效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我国刚刚起步的PE行业能够控制风险，取得健康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在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方面向全球同行们展示出我们的智慧和才略，引领全球PE的发展。
　　（作者系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理事兼国际委员会主席、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备组)第一任秘书长）

    来源：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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