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业界热议PE监管模式
</T>
<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11月16日 11:25</D>
<Author>徐畅</Author>
<Text>　　□本报记者 徐畅 
　　PE在克服金融危机中表现出色，让人们看到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但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业界却存在不同声音。有的主张不用专门监管，有的主张严格监管，来自官方的声音则是适度监管。
　　不用专门监管之声渐起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透露，应业内人士的呼吁，发改委牵头制定PE基金管理办法，但办法制定之后，业内对PE如何监管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同声音。
　　徐林透露，目前围绕PE基金的监管有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行业实际上没有必要制定特别的规则，PE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运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也不需要特别的规则或者是管理办法来赋予投资机构以特殊的地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PE基金行业属于金融投资业，应该将PE基金作为金融机构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对高管资格、高管任职都要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PE是私募投资行业，特别是在我国，目前PE基金的投资主要面向实业，资金募集形式为私募，不存在向公众募集和杠杆融资的问题，因此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不需要实行特别严格的监管，PE基金并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应该实行适度监管。
　　目前看来，持有第三种观点的较少，但持第一种观点的业内人士并不罕见。“中国的股权投资行业不是缺乏监管，不是没有监管，而是过度监管。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本来应该属于GP的权利被LP剥夺了，中国的GP到目前为止也永远是弱势群体。”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日前在全球PE北京论坛上的观点较为激烈，他认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本身是一个市场化行为，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已经框定了或者监管了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市场的风险应该由市场去过滤，而不应该由协会，更不应该由政府来过滤。”单祥双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要小于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其本质是一个投融资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由LP和GP在双方合作条件的谈判和约束当中给予界定。
　　“英美国家政府对于PE的基本态度是不参与、不审批、不承担风险。”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也认为，PE的活动是一般的民商法监管和保护的，不需要用专业的金融法规来进行监管保护。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讲，首先应该强调自律，逐渐确立行业的规范和标准，”中国宽带产业基金董事长田溯宁认为，在目前看来，中国PE业最急需的还不是“监”，也不是“管”，而是发展和改革，大力发展PE、VC的事业，尽快出台办法，使保险公司、银行、社保基金能够纳入直接投资体系里来。
　　发改委定调适度监管
　　作为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发改委金融司司长徐林认为，适度监管模式是比较适合中国的PE基金业的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他透露，“通过跟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讨论与合作，以及与业界的广泛交流，大家大多数的意见都认可适度监管这种模式。”
　　徐林进一步表示，适度监管模式的基本要素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以及在信息披露和对投资者保护方面，要做必要的规定。管理主体上实行属地备案、分级监管。
　　“我们更看中的是LP和GP之间的相互约束和激励关系，这比政府的审批和监管可能更靠得住，而且我也认为这种管理模式也比较适合目前中国PE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徐林表示。（中国证券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