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徐林:PE管理办法定调适度监管 
</T>
<Source></Source>
<D>2009年11月10日 13:51</D>
<Author>叶勇;胡薇</Author>
<Text>　⊙记者 叶勇 胡薇  ○编辑 全泽源
　　
　　在昨日举办的2009全球PE北京论坛上，作为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透露了业界高度关注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徐林表示，目前，该办法正在等待国务院批复，从发改委角度，将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通过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
　　目前，业界对于PE监管有三种声音：第一种看法认为这个行业实际上没有必要制定特别的规则，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基金可以去设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而且也不需要特别规则或者是管理办法来赋予投资机构以特殊地位。第二种看法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是金融投资行业组成部分，应该作为金融机构来实施比较严格的集中统一的监管，而且，应该对高管任职资格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
　　“第三种看法认为，目前，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面向的是实业，在资金的募集上是私募的，同时，也不存在杠杆融资问题。不需要实行特别严格的监管，实行适度监管模式即可。”徐林说，“国家发改委认可第三种看法，就是适度监管的模式，这是比较适合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和发展需要的。而通过与业界的交流，大多数人都认同该模式。”
　　徐林详细介绍了其所谓适度监管模式的框架：第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绩起关键作用，必须对其合格性进行监管；第二，对募集资金的对象――机构投资人也有最基本的要求；第三，对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也设定一些基本要求，即对能投什么和不能投什么、投资涉及股票市场并购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做一些必要规定；第四，在信息披露上，对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一些必要规定。在管理主体上，实行的是属地备案制，也就是分级监管的模式，何地注册，何地监管。
　　“我们更看重的是LP和GP之间的相互约束和激励关系，这种激励和约束关系比政府的审批和监管可能更靠得住。我们这样一种管理模式也比较适合目前这个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徐表示。
　　在发改委的监管框架中，很多PE看重国家发改委备案制，原因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后的PE才能进入社保投资的视野，徐林对此较为谨慎，“比如高管人员，我希望你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也希望你的管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希望你的管理公司资本金越多越好，假如你已经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出资的承诺，我觉得更放心，要不然我还是有些担心，怕你拿了我这个备案到市场上去忽悠。目前我们仍是成熟一家，备案一家。”
　　英国风险投资协会主席执行总裁Simon Walker表示，在英国，采用的是自律监管模式，不过，对于大PE采取的是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小PE则在更为私人化的环境中运作。新兴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协会主席Roger Leeds表示，澳大利亚也采取的适度监管模式，PE必须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审计报告。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很同意适度监管的模式，“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是中国毕竟有自己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
　　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也认为，中国PE行业还不成熟，GP和LP之间的关系还很不平衡，需要的监管一定是宽松的、适度的、以发展为前提的这种监管。（上海证券报）
 
  
</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