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产权交易现受让方资格条件“量身订制”
</T>
<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10月13日 13:53</D>
<Author></Author>
<Text>　　上个月，某国有企业挂牌转让其参股的一家著名的IT公司股权。在北交所的挂牌项目登记表上，这家企业为意向受让方罗列了一大堆细致而苛刻的条件——
　　注册成立时间满20周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0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经审计的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平均为人民币8亿元以上；主营业务范围应包括金融、能源和房地产三个领域，截止到2008年底，在
　　上述三个领域的直接投资额平均值不低于20亿元，且至少在一个领域须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必须是百分之百的中资企业……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直觉：这家企业其实早就找好了“意向受让方”。这些细致而苛刻的条件其实就是为“意向受让方”量身订制的。因为上述所有条件都符合的企业，全国没有几家，对着中国企业百强名单去找，不难找到那家企业心仪的“意向受让方”是谁。许多媒体记者当天就指名道姓，猜出了“意向受让方”的名字。到了月底，“意向受让方”揭晓，果然不出所料。
　　国资委：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有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权力。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明确表示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规则”同时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但哪些设定具有明确指向性，不利于公平竞争，“规则”并没有明确。因而，在产权机构的信息发布栏，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疑似出格的条件限制。除了上述公司外，在北交所的挂牌信息上，还有一家公司在转让其旗下的一处矿山项目时，表示“不接受联合体的受让”，且要求受让方同时受让其挂牌的另外两个项目；而某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其100%股权时，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模应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以建设工程开工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在北京地区的商业地产(不包括住宅配套)开发规模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
　　一家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对意向受让方的设限是否合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把把关的责任交给了产权交易机构，但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第三方，是很难对出让方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强力约束的。
　　专家：为降成本必要设限不可少
　　产权界专家、北京大学教授曹和平表示，国企产权交易有必要设限，一来可以将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买家剔除出去，减少交易成本；二来有些国企产权交易，实际上是国企为压缩管理层级而进行的内部转让，本身就不希望让别人参与竞争。但他同时表示，国企在产权交易时对意向买家不能进行不必要的设限，否则就不利于征集更多意向受让方、确保产权以最高价成交。他建议对一些重大出让项目，由国资管理部门自身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把关。（北京日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