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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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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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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10月13日 13:48</D>
<Author>赵杰</Author>
<Text>　　今起，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专利持有者，涉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将获得国家专项财政支持。
　　昨天，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国务院各部委、全国各地方局、科研机构等举行了“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议”，该局专利管理司综合处处长雷筱云告诉记者，目前国家财政资助的是PCT项目，至于今后是否放开范围，“实践中相关政策到位的话还是可能的”。
　　根据当天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财政部《关于印发&lt;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中央财政设立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一些中小企业在应对压力的同时，所承担的专利相关费用无形中更加大了负担。由此，工作会议提出要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实际负担的形式，积极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激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内申请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促进国内申请人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
　　北京市中关村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此次项目对于以研发为主的科技类中小企业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范围尚局限于PCT项目，所以效果不会很快显现”，他建议尽快拓宽范围，将更多的专利申请项目纳入资助范围。
　　根据《通知》，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其中，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对于资助费用类型，《通知》规定了三种：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今年申报费用的时间范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费用。”雷筱云告诉记者。
　　根据《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受理中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受理辖区内地方单位的申报；财政部还将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助项目预算。（第一财经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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