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上海集中宣判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T>
<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09月25日 14:01</D>
<Author>陈静</Author>
<Text>　　中新网上海9月25日电(记者　陈静)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集中进行宣判。
　　在“阿迪达斯”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众联公司、百路驰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而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　“LV”、“GUCCI”、“CHANEL”、“DIOR”等名牌箱包、钱包的朱晶晶所提起的上诉，则被终审裁定驳回。
　　2008年12月8日，众联公司与百路驰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销售合同》，约定百路驰公司委托众联公司以每双40元的价格销售涉案女鞋45双。
　　2009年3月10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在本市平型关路692号的万达奴体育用品商店对该店铺的外观、门牌拍摄了照片并在店内支付现金购买了运动休闲鞋两双，取得了显示金额为99元的发票。同年3月20日，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质保凭证”显示：女鞋两双，单价50元。封存在该公证处的鞋盒上标示了百路驰公司的名字，盒内黑色运动休闲鞋两侧的鞋帮上使用了红色“三斜条”标识。此外，标签、纸袋上标有“美国万达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百路驰公司为国内总代理”等文字。　
　　阿迪达斯公司2000年3月1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三条杠”图形商标，用于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的鞋类商品。认为被百路驰公司和众联公司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公司，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该公司的“三条杠”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经比对，被诉的运动休闲鞋两侧鞋帮上倾斜的三条杠，与阿迪达斯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百路驰公司未经阿迪达斯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众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的经营者，对所销售的商品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及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众联公司虽举证证明了销售商品的来源，但因未能证明尽到了上述注意义务，主观过错明显，也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阿迪达斯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失或侵权收益。上海二中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综上，上海二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起案件中，2007年4月起，淘宝网上出现了一家“力佳小店”的铺子。店主朱晶晶在小店里公然卖起了假冒的“LV”、“GUCCI”、“CHANEL”、“DIOR”等世界知名品牌箱包、钱包等，销售金额高达202,799.01元。200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朱晶晶租借的本市西藏北路312号301甲室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钱包共计593件，并当场将朱晶晶抓获。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晶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朱晶晶认为自己有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情节，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上海二中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晶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第一财经日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