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职业联盟改革是产权创新试金石
</T>
<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09月10日 11:16</D>
<Author>刘冰</Author>
<Text>　　相比运动员个人而言，各类体育组织在体育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影响也更为广泛，如果要选择“第一个吃螃蟹的”，体育组织产权改革首当其冲，其成功与否对整个体育产业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我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大量兴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从美国和欧洲职业体育组织产权的成功经验来看，单项运动协会逐渐退出联赛的经营权、控制权，最终退出其对职业联赛
　　的所有权，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国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必经之路。
　　美国是实行职业体育体制最成熟的国家，其代表组织是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即NBA、NFL、NHL、MLB。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权属于各个球队共同所有，性质相当于功能性战略联盟，采用准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进行治理，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每支球队老板或者其代表1人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请总裁或CEO进行联盟日常经营和管理。全国性的经营权，比如电视转播合同、联盟标志产品一般由联盟统一经营。
　　而联盟内各个球队以有限公司的形式为主，股权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主要采用有限公司制的治理模式进行球队管理。
　　在体育产权同样较为发达的欧洲，职业体育联赛的所有权属于参赛俱乐部共同所有，联赛组织的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模式也是按照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进行公司化的治理。以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为例，其联赛组织的英格兰超级联盟，由20个俱乐部组成。联盟不设任何委员会，只有20名俱乐部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CEO领导。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采用民主决策方式进行决策，联盟的职能是组织、经营联赛。
　　英格兰超级联盟与足总的关系也很松散，联盟把电视转播权的出售等商务开发视为自己公司的正当业务范畴。英足总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没有任何理由干涉，只能在选拔和委派执法裁判以及维护行业纪律等纯技术方面对联赛发挥所谓的管理作用。
　　由此可见，欧洲职业联赛组织的所有权属于各俱乐部，联赛组织的形式是实体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联赛重大事务的决策。因为联盟的日常管理由联盟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与欧美国家完备的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运动协会，俱乐部与单项协会之间都经历过激烈的斗争。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矛盾，双方妥协的产物就是近年成立了联赛委员会。联赛委员会在单项协会的领导之下享有部分联赛事务的话语权，其实现机制是俱乐部在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单项运动协会是残缺产权的产物，虽然让渡出了部分联赛的控制权给各俱乐部，但是与欧美职业体育联盟相比，我们的俱乐部还是受到了单项运动协会的诸多掣肘。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中国各职业俱乐部虽然拥有对自己俱乐部的控制权，但其收益权却是与单项运动协会共同分享，而单项协会对各俱乐部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却通过赛场广告的出售等方式获得了部分收益权。对于享有控制权，只拥有部分收益权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权利，如果他们努力工作、经营，但他们得到的收益是与其努力程度不成比例的。这种残缺必然会影响职业体育的效率。
　　目前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产权界定给单项协会，这个产权界定是清晰的。但与单项运动协会相对应，各职业俱乐部的投资者投入的是能承担风险的、可转让的资金，他们的投资动机是利益最大化，只有让他们拥有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实际管理权和收益权，这才是完备的产权。美国和欧洲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也都证明了这种制度是可行的。因此，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属于各职业俱乐部是满足效率优先的最理性选择。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由刘冰采写 

    来源：中国企业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