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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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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等于产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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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09月03日 13:45</D>
<Author></Author>
<Text>　　国家三令五申要整合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我们要搞清楚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产权交易机构成为国有产权交易场所的合法性何在？
　　最近一段时间，在浏览互联网时，经常看到一些市、县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而且都有企业国有产权要进入此类中心交易的规定。据了解，上述现象出现在浙江、河南、湖南、江西省等少数省市。某县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由本县“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组织交易，签发交易确认书，并凭其出具的《产权交易交割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这样一来，在这些省市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取代了产权交易机构，成为新的国有产权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变相产生不少没有资质的地市级和县级产权交易机构，甚至产生众多的乡级产权交易机构。如果按照这些省市的做法，中国产权市场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将不是当前的200多家，可能是上千家、上万家。如此一来，必然大大延缓、阻滞我国产权市场制度构建的速度，而且加剧产权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
　　一、“企业国有产权”不是“公共资源”
　　如果在《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前，对企业国有产权应该到什么场所交易抱有疑虑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企业国有资产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少数地方和相关部门仍然热衷于模糊“场所”的概念，企图把国有产权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就值得认真论证了。
　　可能有人觉得，企业国有产权既然是“国有”的，就应该是“公共资源”。实际上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资源”？在《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三部国家经济大法中，连“公共资源”这个提法都没有，在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份纲领性文件中同样没有“公共资源”的提法。在中国法律顾问网， 赵哲锋律师是这样回答“我想请教一下公共资源的概念”这个问题的：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吗？“公共资源”我个人理解就是能够为公众所使用并为公众服务的一种资源。汪敏华等四位律师则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中没有出现过这个词。
　　这样看来“公共资源”既不是国家法律概念，也没有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据，只能理解成“能够为公众所使用并为公众服务的一种资源”。照这种理解，类似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公共信息、公共水源等，以及阳光、空气、公海等应当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
　　企业国有产权不是公共资源。企业国有产权是产权的一种特别存在形式，具有产权的一般属性。产权的基本属性，第一是排他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产权排他性的典型诠释。第二是独立性，产权关系一经确立，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就不允许其他产权主体的随意干扰。《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就是各类产权的保护神。第三是可交易性。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让渡。第四是可分性，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以分离开来。第五是收益性，产权所有者凭自己对财产的所有、使用权而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产权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商品，是具有资本属性的重要生产要素，它不可能也不允许“为公众所使用并为公众服务”，因此它不是“公共资源”。企业国有产权，在出资人手里，是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在法人手里，是法人财产，也不是“公共资源”。
　　一些人在对公共资源的法律内涵尚未弄清楚的情况下，提出“国有企业是公有，所以有为公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进而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产权就属于公共资源范畴的错误概念。笔者认为，产权和国有产权属于资本化的特殊商品，它与公共资源和公共物品的最本质的区别是“排他性”，具有清晰的排他性的法律边界。而公共资源和公共物品根本不具有这个属性，比如阳光、空气这样的公共资源如何体现“排他性”？可见，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因此，具有资本属性的产权应当进入资本市场交易，而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这不是非常清楚的吗？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品是否属于“公共资源”，仍然是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我们尚未给“公共资源”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下，盲目地把一些本应进入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企业产权，硬性规定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确令人费解。
　　二、国有产权应当在产权交易所交易
　　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为打破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下国资监管机构不得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还规定，每个省、直辖市、自冶区、计划单列市，只允许一家产权交易机构接入信息监测系统。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按照人大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二是被批准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机构；三是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机构。
　　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不应该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应该是由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经省级国资委(或产权市场的主管部门)选择确定，为产权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产权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省级产权市场。所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没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资质，也没有主管部门的授权，不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更不能替代产权市场。
　　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产权市场已经不仅仅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场所，也是非国有产权和多种性质产权合法交易的场所，是一个依法为不同性质所有者进行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是一个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的资本品的交易场所。随着产权股权化、股权证券化，产权市场将向区域性资本市场的方向发展，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可能完成这种嬗变。
　　个别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一是违背国家法律，二是违背地方政府政令，三是违背国务院国资委规定。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可能替代产权市场。
　　三、产权交易机构具有制度规范功能
　　中央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规定：“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市场公开交易，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早在2002年1月25日第七次全会就提出来的：“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2003年至2009年，历届中纪委都再三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到规定的产权市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为什么要到产权市场交易？这是因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等诸多问题，存在少数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暗箱操作，侵害国家、职工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必须通过市场公开转让信息，按照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进行公开交易、阳光交易，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权钱交易。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续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内部决策、行为批准、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结算、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以及对违规交易检查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为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监管，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建设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接监测系统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各省级国资委选择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监测系统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检索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的数据，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全程动态监测。所以说，经选择确定的产权市场，具有健全的制度规范功能。
　　这种在产权市场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制度，是企业国有产权规范交易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产权资源有效配置、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的制度安排。
　　四、产权交易所具有资源配置功能
　　产权是资本市场的要素之一。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肩负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职责，规定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进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进入省级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交易。这是因为产权市场具有资源配置功能，能够将具有商品属性的产权资源进行市场化最优配置。
　　商品经济就是交换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的交换。国家三令五申企业国有产权要到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
　　一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需要。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全国各县各市都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或者不能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就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替代，强制具有资本属性的产权在一市一县小范围内配置，其效率低下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资源要在一定的足够大的区域内配置才会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要发挥其投融资、信息积聚、价格发掘、制度规范、中介服务等功能，就必须实现市场统一、监管统一。如果用公共资源中心取代产权市场并任其发展下去，就等于阉割了产权市场发现产权价格、市场化配置产权资源的基本功能。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要到依法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是党中央和中纪委的政策要求，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选择，更是产权市场融入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产权导刊）</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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