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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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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警示七大法律风险 三年内建立地方国资法律机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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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09年09月01日 14:15</D>
<Author>袁飞</Author>
<Text>　　袁飞
　　近日，有关多家央企卷入美国公司行贿案的新闻成了媒体焦点，引发市场各方对金融危机下中国企业遭遇法律风险日益增多的忧虑。针对后金融危机可能引发中国企业所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专门摸底调研。 
　　七大风险凸显
　　国资委调研显示，企业在金融危机袭击之下面临资金链断裂、尽职调查难度增加、境外法律变动、工程款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历史债权遗留问题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导致滥用世贸规则等七大法律风险。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日前在上海出席“国有企业法律建设论坛”透露，国资委调研显示，金融危机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七大特殊法律风险表明：这将是一场考验企业生死存亡的大挑战。 
　　调研显示，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市场萎缩，企业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违约风险加大，而由于担忧企业倒闭，很多历史遗留债权债务提前引爆法律风险。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强志雄透露，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客户支付能力下降，货款回收风险加大。“纷纷要求放账或延长付款期，潜在违约率大大提高。” 
　　此外，欧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大大增加，“对我们法律风险防范无异于雪上加霜。”强志雄说。 
　　面对百余名大型国企负责人，周渝波坦言，大型国企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管理，“这当中不仅仅是做好法律事务，还要营造企业内部法律文化，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力。” 
　　周渝波还表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企业要大量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他们不仅仅是企业‘公共设施’的维修人员，更是企业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人员，要尽量避免企业不出法律问题，这当中让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有知情权。” 
　　为了化解金融危机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国资委正在大力从体制、机制上构筑防火墙，其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成效显著。周渝波透露，目前，136家央企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96家，并预计到2011年所有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此前表示，国资委将启动新三年法律行动计划，试图为央企法律风险防范再添火力。 
　　周渝波透露，国资委已经提出三年时间内建立地方国资法律机构全覆盖，其中省属国企70%建立总法律顾问。“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是成熟企业的标志，也是企业软实力的标志。”
　　冒险代价惨重
　　目前，国企监管者已经意识到企业最终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管控是企业经营的永恒主题。“法律风险防范对大企业尤其具有特殊意义。”一位国资官员表示。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韦尔奇这句名言应该是目前中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座右铭。”一位国资官员称，“因为城堡最容易从内部攻破。” 
　　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好比足球比赛，高水平的世界足球队没有犀利的进攻但有铜墙铁壁般的防守，意大利队进攻不是很好看，但是它有铜墙铁壁般防守，所以它能拿到冠军，周渝波说。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王杰称，企业可以冒技术、资金风险，唯独不能冒法律风险，“否则将付出沉重代价”。
　　正在操作锦江国际集团收购美国顶级酒店公司的王杰表示，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则不能美国化和民族化，“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中要在法律源头上就设计好，否则将付出惨重代价，尤其要在法律等中介机构花费上不惜血本。”目前，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支出只占到企业总支出的0.02%，不到美国企业的四十分之一。 
　　王杰透露，锦江国际集团正在收购美国的顶级酒店集团就花大价钱请麦肯锡和UBS担任收购顾问，“要舍得花这个钱，不要小气。” 
　　针对中国企业近日在美国官司缠身的消息，国内法律界高度关注。上海市国资委法规处处长陈昶表示：“中国企业还不成熟，走出去面临着道德和法律双重风险。” 
　　王杰也指出：“在金融危机这个特殊背景下，不排除一些媒体把负面案列扩大化，但是也警示企业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修养，采取正确的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尤其要遵守国际惯例和规范，不要为蝇头小利和暂时利益所诱惑。” 
　　“此外，还要从制度上加大企业监管，无论是政府还是董事会层面都要保证企业在境内外都不出现法律风险。”王杰说。
　　业界透露，此次危机不仅使得中国企业实业投资法律风险加大，也使得金融领域投资损失惨重。国航、东航、中国远洋等大型央企百亿元衍生产品交易损失使得国资监管者甚为忧虑。&quot;目前大型国企内控制度缺失或者形同虚设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外部监管与企业内控相结合。&quot;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表示。（第一财经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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