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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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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侵权纠纷期待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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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23日 13:43</D>
<Author>李际洲</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李际洲
　　本报讯 宏达新材（002211）今日披露了与蓝星新材（600299）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侵权纠纷一案二审阶段的进展情况。宏达新材认为一审存在法律漏洞，判决结果将对公司产生深远影响。
　　宏达新材今日表示，其有机硅单体的全部技术来自于自身和乌克兰专家，绝对不存在侵犯星火有机硅厂技术秘密的任何情形。同时，公司也表示，如果万一出现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公司将面临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全面停产的可能，导致公司上游原料的供应中断，募集资金项目无法建设，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显示， 2008年10月27日，宏达新材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有侵犯星火有机硅厂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星火有机硅厂经济损失。宏达新材认为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公平，不服判决，已于2008年11月6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宏达新材广泛咨询了国内相关法律专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春田、郭禾和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查阅了相关诉讼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于该案的判决存在着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错误，此判决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撤销。
　　宏达新材表示，本案的两个关键焦点是：首先，星火有机硅厂的技术秘密到底是什么？其次，公司是否事实使用了该技术秘密。如果不依法弄清这个事实，就不能认定公司侵犯了星火有机硅厂的技术秘密。要搞清这两点事实，法院除了依法鉴定外，没有任何可以替代的方法。
　　宏达新材称，2009年1月8日，公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宏达公司氯甲烷生产工艺方法及控制指标的技术要点在2005年7月1日前是否为公知技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上述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而该鉴定结论，与九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恰恰相反。
　　宏达新材认为，九江中院对星火有机硅厂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依据，是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所有检材没有经过双方的质证，所选鉴定机构也没有听取双方的意见，不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鉴定程序的规定，法院更不可作为判决证据使用；九江中院仅凭该报告书作出判决，有悖于司法公正。二审庭审中，宏达新材已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高院对技术的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共同委托鉴定。
　　公告称，宏达新材在今年6月4日、6月13日、6月17日，连续三次写信给江西省高院再次反复要求对相关技术秘密尽快进行依法鉴定，以便尽快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截至今日，公司尚未接到江西省高院的回复。（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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