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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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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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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18日 13:51</D>
<Author>王锦</Author>
<Text>　　中国证券报记者17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达娃之争中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尘埃落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娃哈哈尊重法院以及仲裁庭的裁定。
　　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达娃纠纷中，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于纠纷发生后不久即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对于达能提起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杭州中院于5月21日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持了原裁决。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次裁定是对“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的“盖棺定论”。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中。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关于商标所有权的裁定或将对《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仲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此外，达能于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的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决，到时，历时3年的“达娃之争”将最终落定，达娃将会最终“离婚”。（中国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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