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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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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须先“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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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17日 13:59</D>
<Author>胡红伟</Author>
<Text>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国家税务总局15日披露，今后完税证明将是个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消息，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其实股权作为财产，税法中一直就有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新规定只是在措施、流程上加强了征管。他说，通过和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完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可以有利规避偷漏税行为。
　　对于是否可彻底规避偷漏税，张斌表示，不能绝对杜绝，如应防止人为压低价格的嫌疑，通过压低价格而减少纳税。对此他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在审核时，发现价格被压低，从而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新规定也明确，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新京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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