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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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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授予何以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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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12日 11:12</D>
<Author>郭莹</Author>
<Text>    苦心经营了近5年的商标品牌竟因别的企业提出异议就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布撤销了，钱仁龙怎么也想不通，当初商标注册和受让的时候，商标局已经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了严格审查，可事隔5年后，商评委竟又以相同理由将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九鹿 ●王NineDeerKing”给撤销了，钱仁龙不甘心就这样失去自己已经打响的品牌，于是将商评委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钱仁龙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驰名商标遭先授予后撤销
　　1997年，钱仁龙在江苏开办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男士服装。随着公司逐渐发展壮大，钱仁龙决定创立一个自己的品牌，2004年，钱仁龙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九鹿王商标，并在原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注册了新的“九鹿●王NineDeerKing”商标，公司名称也随之改叫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有了自己的商标，九鹿王公司的经营规模也逐渐扩大起来，并将商标视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更斥资1亿元来打造品牌。
　　令九鹿王公司没想到的是，就在公司发展蒸蒸日上之时，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4日就“九鹿●王”商标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羊绒制品为主的公司，其“鹿王”商标在1997年4月被核准注册，1999年12月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的驰名商标。
　　鹿王公司称“九鹿●王”商标和其公司的“鹿王”商标系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并且在图形和文字上相似，侵犯了“鹿王”商标的在先权利，要求商评委撤销江苏“九鹿●王”商标。
　　然而鹿王公司的异议并没阻挡“九鹿●王”商标的继续发展，2007年5月4日，在一起与内蒙古鹿王公司无关的诉讼中，“九鹿●王”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们的商标根本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钱仁龙告诉记者，“九鹿●王”商标和“鹿王”商标所标注的商品存在实质上的区别。“鹿王”商标使用在羊绒制品上，但“九鹿●王”商标的使用范围则是在男士服装。“消费者很容易分辨出所购商品的品牌。”钱仁龙说。
　　但商评委并没有采纳九鹿王公司的理由，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区别不大，加上“鹿王”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九鹿●王”商标使用在指定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鹿王”商标存在某种关联或为系列商标，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九鹿●王”商标构成了与“鹿王”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08年11月14日，商评委决定撤销“九鹿●王”商标。
　　商标企业诉商评委败诉
　　申请注册时，明明已经认定为不存在近似的情形了，而且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怎么现在又被认定为近似了呢？钱仁龙不忍心看着自己苦心经营了多年的商标品牌就这样被撤销了，于是决定通过诉讼来保住自己的品牌。“诉讼过程中，商评委的证据对我们很不利。”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莉告诉记者。
　　按照商评委提供的证据，“鹿王”商标注册在先，“九鹿●王”在后，而且“鹿王”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不仅包括羊绒衫、羊绒裤、羊绒内衣、羊绒裙和羊绒大衣，而且还包括服装。这恰好与“九鹿●王”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
　　“因为九鹿王公司生产的是男士服装，因此注册商标时只能选择注册这一类别的商品。”崔莉向记者表示。
　　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鹿王公司在“九鹿●王”商标注册5年内提起异议是有效的，九鹿王公司的商标是否合法不能以已被注册为由来确认，而需以商评委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另外，两商标在文字上均含有鹿王的发音，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最终法院支持了商评委撤销“九鹿●王”商标的裁定。
　　最高法为企业带来转机
　　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让九鹿王公司的希望变成了失望，如果商标真的被撤销，公司名称也会随之被撤销，企业多年的付出将全部付诸东流。钱仁龙不敢多想，他希望通过上诉来救活公司，恰逢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月21日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要慎用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要动态地看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和市场价值。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在商标案件中，法院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崔莉表示，“九鹿●王”案件的情况非常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二审中，她将以司法解释为依据请求法院维护九鹿王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看法
　　驰名商标被撤销凸显商标法缺憾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受理并审查，其审查标准十分严格。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的商标是否与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局必须审查的内容，如果构成相同或类似将不被核准注册。
　　同时，《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商评委撤销该注册商标。
　　九鹿王公司代理律师张斌认为，“九鹿●王”商标申请并获准之前，“鹿王”商标已经核准并获得驰名商标，在这样的情形下，“九鹿●王”申请后仍然获得核准注册，并在多年打拼后成为驰名商标，而5年后又被撤销。这种做法将使企业面临取得商标也要战战兢兢过5年的局面。
　　“商评委裁决时，只考虑了鹿王公司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申请之日以前的商标状况，而没考虑异议提出后‘九鹿●王’商标的发展状况。”张斌说，2007年，九鹿王公司通过诉讼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商评委对此不予考虑。
　　另外，依据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除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取得，也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存在两个驰名商标：一个是由商标局授予的“鹿王”驰名商标，一个是法院认定的“九鹿●王”驰名商标，结果商评委来得彻底，直接否定“九鹿●王”商标，商标都否定了，驰名商标也就不存在了。
　　专家支招
　　企业可提不侵权之诉避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张楚教授表示，类似于“九鹿●王”这样的驰名商标案这几年在中国矛盾很突出，不少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又被无情撤销。他表示，驰名商标是舶来品，最初引进它的是外国企业，目的是想合法地获得垄断性的利益。从利益平衡来讲，对它的竞争者也要注意其合理保护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像西方那样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措施。”他说。
　　张楚通过很多案件发现，驰名商标认证需要司法与行政的协调，否则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幸好，最高法针对类似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说明这类事情很多，在认定标准上有偏差。也许九鹿王感到很委屈，但最高法已出台相关解释。‘鹿王’和‘九鹿●王’有并存的可能。”张楚表示。
　　张楚说，如果九鹿王公司不幸遭遇二审败诉，其应该在行政审查上寻找赔偿，政府要对其行为负责任。张楚提醒想拥有品牌的企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是无形物，看不见摸不着，因此权利界限不清楚，经常发生冲突。那像九鹿王这种接受转让的商标，权利不够稳定该怎么办呢？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这个商标是合法的，没有侵权嫌疑的。获得这个判决之后就可以放心投入，以后即使有侵权之类的纠纷也能表明自己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这种诉讼在北京已有先例，北京出版社购买了兔八哥等版权后，由于找不到权利的最初主体，就到法院申请了不侵权诉求，表明自己无过错。（北京商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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