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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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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商标撤销案二审有望月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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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12日 11:11</D>
<Author>徐蓉蓉</Author>
<Text>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获悉，“九鹿·王”商标撤销案二审有望月内开庭，江苏九鹿王公司代理律师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4月21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力争“九鹿·王”商标不被撤销。
　　据悉，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古鹿王)于1996年、1997年分别注册“鹿王”、“鹿王KingDeer”及图组合商标。1999年12月29日获驰名商标。九鹿王公司于200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7日。2007年5月4日获驰名商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莉披露，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要求撤销江苏“九鹿·王”商标；2008年11月14日，商评委以构成近似为由，裁定撤销了“九鹿·王”商标；2009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一审败诉后，九鹿王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九鹿王公司的代理律师顾兆坤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案件带来转机。该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代理律师张斌表示，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对此案从不太乐观转向充满信心。（经济参考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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