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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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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警示央企注意七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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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5月22日 13:53</D>
<Author>郑晓波</Author>
<Text>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不容忽视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动力。
　　通知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深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二是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三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四是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
　　为此，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通知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为此，国资委要求，各央企要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针对当前金融危机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此外，针对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趋势，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对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利用好国内外法律资源，系统研究国外投资、贸易、劳工、税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及时跟踪、收集各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态，做好贸易救济预警工作。对国外已经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要积极应诉、主动抗辩，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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